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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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诉讼中,有时候会碰到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遗漏签证、增量等工程量,审理法院不组织补充鉴定,反而直接告知承包人就漏项工程量另行起诉的情形。
那么,造价鉴定遗漏工程量,法院要求承包人另诉是否违法?
最高院在《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泰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后,鉴定意见出现遗漏部分已完工程量、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法院应当责令鉴定机构开展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法院不得直接要求承包人就遗漏工程量另案起诉,否则属于遗漏、分割诉讼请求,程序违法。
本案焦点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未包含的工程施工内容及费用如何处理。
按照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山西三建已完工的总工程量及总工程款须以相关鉴定意见为准,但案涉工程却有部分工程款和工程量未能鉴定。如果本案的总工程款不能查明,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则不足以判断发包方泰和春公司是否按时足额支付了承建方山西三建的工程进度款。
同时,原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作出的大部分工程款来对比发包方已付承建方的工程进度款,从而得出发包方泰和春公司不违约,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
故原审判决关于“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未包含的工程施工内容及费用,双方当事人可另行主张"的判定不当,影响到本案的最后裁判结果。山西三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厘清底层审判逻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属于单一、完整的诉讼标的。工程款请求权不可人为拆分,鉴定漏项并非独立新诉求,仍属于原审全部工程款主张的覆盖范围。法院在原审中负有全面审理、完整核算工程造价的法定职责,不能规避审理义务,将漏项工程量推向另案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规则,针对同一工程、同一债权拆分起诉,法定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指引当事人另诉,本质是误导当事人陷入程序陷阱,变相剥夺承包人完整受偿权利,依法属于可再审的重大程序违法情形。
法院三类处置方式的合法性判定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实务中直接判定法院处置行为是否合法:
第一,合法处置:庭审中发现鉴定漏项,依法准许补充鉴定、重新质证,当庭修正造价结论;
第二,审慎处置:鉴定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启动重新鉴定,全盘复核工程价款;
第三,违法处置:拒不准许补充/重新鉴定,直接要求承包人另诉追责,属于可再审的违法情形。
周军律师提醒,造价鉴定遗漏工程量,应当庭书面提出异议,明确拒绝另行起诉,坚持申请补充鉴定并记入庭审笔录。如法院要求另诉的,当事人可以原审分割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通过再审补充鉴定追回遗漏工程款。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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