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侵财犯罪审判理念与规则适用(节选)
文|李勇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6年第3期,第1-19页)
四、侵财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二)关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难题长期困扰司法实践,也一直存在争议。合同诈骗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为诈骗罪所包容,二者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应当根据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区分两罪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主要指经济合同,是能够体现一定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者交易关系,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要重点把握涉案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是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于涉及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身份关系的合同,赠与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以及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合同等,不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秩序,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二是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并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合同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作出财产处分的主要原因。如果行为人采用了合同形式,但是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了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的,一般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与之相关,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货款等。如果行为人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财物的,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骗取财产并未伴随合同签订、履行,即便收到财物后补签合同来掩盖诈骗行为,亦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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