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彭水,一失足女被宾馆老板娘通知有警察查房,慌乱中跑上5楼天台躲藏,不慎坠入下水凼,5天后被发现已死亡,老板娘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刑后,家属向老板娘及宾馆索赔151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通风报信、楼顶无护栏与死亡无民法上因果关系,判决驳回起诉,死者家属不服上诉,二审会如何认定?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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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五旬的肖某经营着一家宾馆,该宾馆是一栋独栋五层小楼,肖某与谢某是同居情侣关系,谢某偶尔在宾馆帮忙,但不是登记经营者。
肖某除了做正规住宿生意,私下还干另一桩勾当,长期联系化名敏敏的失足女施英到宾馆接客,约定150元/次,其中50元抽成归宾馆,100元归施英。
这一违法经营模式持续了一段时间,后肖某因此被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100元没收。
事发当天下午3点,一名男子到宾馆开钟点房,私下跟肖某说要找小姐,肖某照旧拿起手机,给施英(时年约三十多岁,未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微信叫她过来做业务。
施英接到通知后赶到宾馆,进入男子所开房间准备进行交易,就在施英进房后不久,肖某察觉附近有公安民警在对其他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扫黄行动期间)。
肖某心里害怕,一旦警察查到她这里发现有非法活动,不光生意受影响,自己容留介绍卖淫的事也要败露,她立刻给施英发了一条微信,内容只有三个字:快下来。
这条信息的潜台词,业内人心知肚明:警察来了,赶紧撤,别在房间里待着,下楼散了别被抓现行。与此同时,那名男子也收到暗示,自行下楼离开宾馆。
收到快下来信息的施英,怕一楼大厅碰到警察,于是选择往楼上跑,从五楼楼梯间推开通往天台的门,跑上宾馆平顶躲避,想等风头过了再下来。
天台边缘虽有半人高围墙但堆满杂物,部分区域因杂物遮挡视线,施英在天台上慌乱寻找隐蔽角落时,不慎从未设防护的薄弱处跌落,直坠入楼旁的下水凼(涵洞)内。
这一摔,她再也没有起来,施英坠落后,肖某多次给她发微信、打电话,均无人接听,但肖某并未报警,也未上楼搜查,她以为施英躲过检查后自己悄悄走了,没有往出事上想。
直到事发5天后,谢某在宾馆外下水沟凼处闻到异味、发现异常,察看后发现施英尸体已高度腐败,随即报警,警方出勘现场,经鉴定施英符合高坠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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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警方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施英家人与肖某达成调解协议:肖某先行支付安葬费6万元,家属保留就其余赔偿项目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虽然人死的事情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肖某容留介绍卖淫的刑事责任跑不掉,服刑期间,死者家属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肖某、谢某和宾馆共同赔偿1516651元。
理由如下:①肖某邀约施英从事违法活动并为诱因,谎称警察查房致其恐慌上天台,楼顶存在安全隐患(无围栏、杂乱),且明知联系不上却未及时报警延误救治,肖某有重大过错;②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楼顶无防护、监控不全);③谢某与肖某同居并共同经营应连带担责。
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侵权责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其中因果关系要求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相当原因。
本案中肖某邀约卖淫(已受刑罚)、通风报信快下来虽有违法性,但均未直接作用于施英身体,也不必然导致坠楼。
施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选择跑上天台并在天台内择点躲藏,该自主行为是介入因素,中断了老板娘行为对死亡结果的相当因果关系。
第二,宾馆安全保障义务不延伸至保护违法躲避行为中的非常规风险。
民法典第1198条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合法使用场所为前提,目的是防范建筑物缺陷、管理疏忽等对正当顾客造成的合理可预见危险。
本案施英上天台是为逃避执法检查,属违法行为,且楼顶有半人高围墙,坠楼是因她自行在杂乱区域寻找隐蔽角落不慎失足,非建筑物、设施缺陷直接导致,无证据证明宾馆违反法定或行业安全保障标准,故宾馆不担责。
第三,共同从事违法活动不产生民事合伙的连带责任,违法者的生命权受绝对保护但风险自担。
施英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当然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公安机关若违法致其死亡需担责,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本案中并无公权力违法侵权,亦无其他民事主体实施加害行为,其死亡风险来源于为逃避执法检查在非常规区域躲藏这一自身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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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违法活动之人不能援引违法共谋关系向共谋方主张侵权赔偿,且法院已通过刑事判决对肖某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民事上不再二次评价为赔偿责任。
肖某预付6万元丧葬费系道义补偿,不影响侵权不构成之认定;谢某既非经营者也未实施侵权行为,依附于前两项无责而不担责。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死者家属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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