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民法典》医疗纠纷底层逻辑,核心只有四个字:法技分理,法律、技术必须泾渭分明,绝不能混为一谈。否则以鉴代审、以鉴代判,就是以技代法、法技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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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法条早已划出清晰边界:合规诊疗下的技术过失,适用《民法典》第1218条,靠医疗技术鉴定厘清过失、划分技术因果,再由此辅助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可一旦医院存在违规操作、违反诊疗管护规范、制作和管理证据违法,直接触发第1222条过错推定,根本无需技术鉴定,同时构成医疗服务合同根本违约,理应全额担责。
可如今司法实务里,“以鉴代审”已成部分法官的顽固潜规则。这套偷换逻辑害人不浅:先预设“违法=过错、技术过失=过错”,再等量代换推出“医疗违法=技术过失”,最后把本该由法官判定的医疗违法违规应有法律责任,全部交到医学鉴定人手中“审判”。
这个逻辑漏洞,和“白马是马、黑马是马,所以白马等于黑马”如出一辙,荒谬至极。违规手术操作、篡改病历、超量用药、不履行知情告知、无证操作触碰法规红线,是医院管理、诊疗制度失守;而经验不足、病情预判偏差,才是技术层面的局限,二者性质天差地别,岂能一概而论交给鉴定打折定责?
以技代法的后果显而易见:严重违法被降格为普通技术过失,鉴定动辄压低责任比例,患者维权举步维艰,《民法典》第1222条的推定过错规则形同虚设。法官放弃法律审查、将审判权让渡给鉴定机构,本质是架空立法初衷。
守住法技分理底线,才是医患公平的根基。违法就直接推定全责,技术过失争议才专业鉴定,别再用一套模糊的鉴定结论,掩盖医疗机构实打实的违规违法。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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