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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赤坑镇人民政府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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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显示,海丰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因非法占地建设光伏电站,被处以罚款人民币7.44万元,11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的耕地上所建建筑物被责令拆除,4849平方米农村宅基地上所建建筑物被没收。
该电站由海丰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于2017年3月动工建设,2017年6月建成并网发电,建有国家电投、1号主变、2号主变等主要设施以及宿舍、办公室、库房等活动板房和硬底化道路,建设区域面积达4960平方米。
该项目未取得海丰县自然资源部门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审批手续。
对此,赤坑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该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前自行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11平方米耕地上所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没收海丰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849平方米农村宅基地上所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该公司非法占用4960平方米沟渠,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处罚款人民币74400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海丰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 司为云南新华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100%控股,其控股股东为中核集团。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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