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项目负责人性骚扰女下属!浙江宁波,已婚民间环保公益机构项目负责人,2022年2月至3月借团建、单独出差之机,对实习女下属实施不当肢体接触及微信暧昧骚扰,女下属起诉后负责人辩称只是安抚性道歉,一审法院判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男子不服上诉,二审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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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是浙江一所高校在读大四学生,2022年初经校招推荐进入宁波某民间环保公益机构实习,被分配在多个公益项目中的一个工作组,直接上级正是该机构多个公益项目的负责人——40来岁的林某北。
林某北已婚,在公益圈小有名气,负责项目统筹、人员分工及出差安排,对实习生的考核留用有一定话语权,初入职的熊某对上级较为信任,未察觉危险。
2022年2月27日至28日,该公益机构组织项目成员赴外地开展团建活动兼田野调研,第一天晚间聚餐及次日户外活动过程中,作为负责人的林某北借指导动作、合影等名义,对熊某作出超出正常同事交往界限的肢体接触。
如从背后靠近扶腰、搭肩时故意停留、拍抚手臂等,令熊某当场感到不适但未敢明示拒绝,只借故远离,团建结束后,熊某内心已有警惕,但碍于上下级关系及实习考核压力,未立即揭穿。
时隔约十天,2022年3月8日至10日,林某北以项目对接需要为由,要求熊某随其前往外地单独出差,到达目的地后,安排入住同一楼层相邻客房。
某晚,林某北敲开熊某房门进入房间内,以谈话为幌子作出更为逾矩的言行——靠近站立、长时间凝视、言语暗示好感等,熊某极度紧张慌乱,以要打电话给男友为由将其请出房间,当夜出现严重失眠、焦虑,此后刻意回避与林某北单独相处,尽量远程办公。
在此期间及事后,两人有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林某北曾向熊某发送:"不要儿女情长啊,跟XXX(熊某伴侣)厮混,多想想我,也可以跟你厮混一下,所以赶紧出来去看看大象去""我本来都忘记你了,我现在又想你了哈哈"等内容。
熊某多次在私聊及工作群中间接表达不满,暗示林某北言行越界、对其他女同事也有不当之处,值得注意的是,林某北从未否认这些指控,反而多次回复"是我不好""我错了,别往心里去",甚至在有多名女同事在内的工作微信群里公开承认:"我的确对你有特殊的好感,只是在你那里我确实是一个糟糕透顶的骚扰者",并向群内同事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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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熊某因羞耻感及缺乏维权经验未及时报警或向机构举报,2022年实习期满后未转正留任,2024年正式离职,但随着时间推移,被骚扰的记忆反复闪回,出现重度失眠、焦虑症状,经心理咨询确认与创伤经历相关。
熊某最终决定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将林某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北向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中,林某北辩称:自己未实施性骚扰行为,微信中的道歉是为安抚熊某情绪、维护工作关系所作的缓和建议;双方系正常上下级互动,熊某未当场明确拒绝即不构成违背意愿。
法院审理后指出,性骚扰往往发生于封闭空间、短暂接触,取证困难;本案中林某北多次在微信中自认"对你有特殊好感""是糟糕透顶的骚扰者",在工作群公开认错道歉,该行为已超出正常职场矛盾缓和范畴,符合民事诉讼中"自认"特征。
结合熊某陈述、女同事关于林某北对其他女员工亦有不当言行的证言、聊天记录整体语境,法院认定林某北对熊某作出过超越正常人际交往的不适当言行,违背熊某意愿,构成性骚扰。
2026年3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林某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熊某书面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林某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补充提交数名原同事的书面证词称其"言行规范",主张一审认定错误。
二审会如何判决?
第一,性骚扰不限于肢体接触,文字、图片、语言暗示同样可构成侵权,违背受害人意愿是核心判断标准。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在认定性骚扰时重点考察:行为是否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指向、是否超出正常社交/职场边界、是否令对方感到被冒犯或胁迫,而非只看有无动手动脚。
本案中微信暧昧撩拨配合单独出差邀约、酒店房间内靠近暗示,结合上下级权力关系令受害人不敢拒绝,已构成性骚扰;加害人庭审翻供称当初道歉是安抚不影响法院依据自认和常理作出的事实认定。
第二,加害人在微信、邮件中的认错道歉、自认性表述是重要的民事诉讼证据,翻供很难被采信。
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空间且无旁证,但电子信息留痕成为突破口,林某北在私聊及工作群中多次承认并致歉,法院认定为民事自认,证明力远高于一般传来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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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若遭遇类似侵害,务必保留聊天记录、邮件、录音(在合法前提下)、往来表示拒绝或不适的截图,这些是未来维权最核心的证据链。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你是刚入职场的年轻人,遇到上级越界暗示或单独邀约你会如何应对?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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