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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检察院连自己指控的具体金额都算不明白,就把一堆烂账扔给法院,让法官去“算账”,这等于是让法院同时充当了控诉人和裁判者。控辩审的等腰三角形瞬间坍塌,程序正义荡然无存。
撰文 | 杨雄
出品 | 有戏Review
在买菜的菜市场,我们常能听到“这把葱算你两块,口头抹个零”的豪爽;但在庄严的刑事法庭上,如果指控一个人可能面临数年,乃至十数年牢狱之灾的起诉书,也能随意来一句“口头更正”,这便不再是市井的豪爽,而是法治的惊悚。
近日,云南昭通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镇检刑诉【2024】Z8号)在法律圈引发了不小的波澜。
该起诉书指控重庆商人鲁逸荣涉嫌行贿,但在长达数页的文本中,不仅对案件来源描述不清,更要命的是,连行贿金额的具体数字、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状态这等核心事实,都成了一笔糊涂账。
面对家属和辩护人的质疑,镇雄县检察院在庭前会议上的应对方式堪称“别出心裁”——口头提出更正。
面对下级的这番“创新”,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给出了一个极具中国传统太极功夫的书面答复:
首先承认起诉书“的确存在错误”,批评下级“口头变更不够严肃”;但紧接着笔锋一转,定性这些错误“对指控事实无实质性影响”,并指示下级不予口头变更,直接“由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予以判决”。
这一份行云流水的答复函,轻描淡写地将一份严肃的国家公文,降格成了可以随意涂抹的草稿,不仅让辩护律师无所适从,更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而冰冷的“黑色幽默”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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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报道截图)
1、 刑期盲盒:一亿元与三百万的“无实质影响”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这份被上级检察院认定为“无实质性影响”的起诉书,到底漏掉了什么“细枝末节”。
起诉书指控,鲁逸荣为了感谢某国企高管刘猛的帮助,“先后三次承诺送给刘猛共计1亿元人民币,并约定待刘猛退休或需要用钱时再兑现。”
起诉书还指控,后来,刘猛被留置,需要上缴违法所得,鲁逸荣便转账350万元给其弟。此外,起诉书还指控鲁逸荣向另一名高管许雷指定的公司转款1270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
鲁逸荣的行贿金额,到底是一亿,还是三百五十万,亦或是这两者的叠加?
在现代刑法体系中,“犯罪金额”和“既遂未遂状态”绝不是起诉书上的修辞手法,而是直接决定被告人命运的“生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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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回复函
行贿三百五十万和行贿一亿,在量刑上是天壤之别;如果是“承诺一亿但未实际支付”,则涉及犯罪未遂,这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绝对硬指标。
镇雄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对此含糊其辞,等于给法官和被告人盲发了一个“刑期盲盒”。而昭通市检察院居然认为,指控金额模糊、法定减轻情节缺失,对指控事实“无实质性影响”。
这种逻辑何其傲慢?
试问,如果连一个人究竟该判三年还是十年都属于“无实质影响”,那什么才是有影响?难道只有起诉书的排版格式和错别字,才配得上检察机关的“严肃对待”?
2、 他山之石:起诉书是一道不容涂抹的“边界线”
如果我们将视线投向全球法治相对成熟的国家,看看他们是如何对待一份起诉书的,便能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此次事件的荒谬。
在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中,起诉书的核心功能被称为“诉权划定”与“防御通知”。
诉权划定:法院的审判权必须被严格限制在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范围之内,这被称为“不告不理”原则。起诉书写了什么,法院才能审什么。
防御通知:被告人必须清晰地知道自己因为具体什么行为、多少金额、何种状态被指控,才能有针对性地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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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回复函
在那些优越性较强的现代法治国家,如果检察官提交了一份像Z8号这样金额不清、既未遂不明的起诉书,辩护律师会立刻向法庭提出“起诉书存在致命瑕疵”的抗辩。
而法庭通常的做法,不是像昭通市检察院所说的“由法院查明情况予以判决”,而是直接驳回起诉(Dismissal of Indictment)。检察机关要么撤回并重新提交一份精确无误的起诉书,要么承担败诉的后果。
因为在现代法治文明的共识里,你不能要求一个被告人去对抗一个“移动的靶子”,更不能要求辩护律师去猜测公诉人的心思。法律是一门精密科学,不是泼墨山水画,容不得半点“写意”。
3、 细思极恐的深层逻辑:当公诉权沦为“草稿箱”
事实上,我们可以剥开这起事件表面的滑稽,而发出合理的质疑:
如果一份决定公民自由与财产的起诉书都能这样乱来,甚至在被指出错误后还能用“口头更正”来敷衍,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深层次的系统性沉疴?
首先,这是公诉职责的严重缺位与向法院的“非法甩锅”。
昭通市检察院在答复中那句“由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予以判决”,听起来冠冕堂皇,实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逻辑倒错。查明犯罪事实、界定犯罪金额、明确既未遂状态,本就是公诉机关的法定举证责任。
如果检察院连自己指控的具体金额都算不明白,就把一堆烂账扔给法院,让法官去“算账”,这等于是让法院同时充当了控诉人和裁判者。控辩审的等腰三角形瞬间坍塌,程序正义荡然无存。
其次,这暴露出基层司法实践中,根深蒂固的“流水线心态”。
在某些办案人员眼中,案件只是年底考核表上的一个数字,起诉书只是一份可以随时涂改的流水线表格。他们对剥夺一个人的自由缺乏最基本的敬畏心。
既然反正最后都是法院判,起诉书写得糙一点有什么关系?“口头更正”一下不就行了?
这种将公权力私有化、随意化的作风,不仅是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践踏,更是对国家司法公信力的慢性服毒。
最后,它的危害性在于对营商环境和法治预期的破坏。
本案被告人是一名民营企业家。不管他是否真的构成了行贿罪,他都有权获得一个清晰、明确、程序合法的审判。
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在面对企业家的经济犯罪案件时,连账目金额、既未遂状态都可以“大致齐”、“差不多”,甚至通过“口头补丁”来随意操作,那么任何一个企业家都会感到不寒而栗。没有程序上的严丝合缝,就没有实体上的公平正义。
4、文风的问题,归根到底是法治的问题
昭通市检察院在答复函的最后表示,“对于起诉书撰写问题,我院将加强指导,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改进。”
这句话看着很诚恳,却依然没有切中要害。
把起诉书的根本性事实缺失,轻描淡写地归结为“撰写问题”或“文字规范问题”,是对法律监督职责的再一次降维打击。
这绝不是一次简单的公文写作事故,而是一场关乎法治底线的观念危机。当指控不需要精准,当庭审可以凭嘴“打补丁”,当上级机关认为千百万的刑期差额“无实质影响”时,法律的威严就已经在这些轻描淡写的官样文章中碎落一地。
请记住,起诉书上落下的每一个标点符号,落在普通人头上,都是一座移不开的大山。
如果连起草这座大山的公诉人,都觉得可以在上面随意涂鸦,那在这座山下苦苦挣扎的公平正义,又该指望谁来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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