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卤制品颜色更亮、保质期更长,竟不惜铤而走险,违规超量添加亚硝酸盐!近日,四川宜宾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令人后怕的食品安全案件。
2024年10月,孙某入职翠屏区某农家乐担任厨师,自2025年3月起开始制作卤菜并在镇上摆摊售卖。在利益驱使下,他无视食品安全底线,违规使用亚硝酸盐为卤制品“增色保鲜”。2025年4月4日,悲剧发生,两名消费者食用涉案卤制品后出现中毒症状,经医院确诊为亚硝酸盐中毒。
经监管部门调查及专业机构检测,涉案卤制品中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足以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截至案发,孙某涉案销售金额共计2905元。案发后,孙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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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孙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时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905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孙某认罪认罚,不上诉。
在这里给大家科普一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亚硝酸盐属于严格管控的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环节严禁违规贮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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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承担十倍销售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彰显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最严厉处罚”的司法态度,切实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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