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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借出去一大笔钱收不回来,你帮债务人“借”钱还给自己,这算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罪?
有人认为这是经济纠纷,但有人却被判十二年半。
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一、真实案例
王大胆借给周愣子近两千万,周愣子无力偿还,导致王大胆也背负巨额债务。情急之下,王大胆想出一条“妙计”:
她冒充周愣子的妹妹联系上被害人,谎称周愣子开立股票账户需要500万元“过桥资金”,承诺一天后归还。被害人信以为真将钱打入周愣子账户。
但被害人不知道的是,钱款到账前一天,王大胆已提前通知法院执行局。500万一进周愣子的股票账户,法院立即扣划,发还给了王大胆。被害人钱款落空,愤而报案。
二、被告人辩解
王大胆认为,自己只是通过合法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没有诈骗故意,这是经济纠纷。
周愣子则辩称,自己受王大胆胁迫才配合,对法院扣划不知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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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理由
法院认定二人构成诈骗罪,裁判理由有三点:
(一)名为借款实为转嫁损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王大胆并非帮周愣子融资,而是明知其无力偿还,仍设计骗局用被害人钱款填补自己亏空。周愣子对此明知并配合,二人均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隐瞒了足以影响出借决策的关键事实
二人以“过桥资金”为名借款,隐瞒了资金将被立即划扣的真实用途。如果被害人知道这笔钱会被法院划走,绝不会出借。这已超出民事欺诈范畴,构成刑事诈骗。
(三)借助法院执行不影响诈骗罪成立
“借款”和“执行”是一个完整的诈骗链条,不能割裂看待。公权力执行只是王大胆和周愣子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手段,不能因此否定诈骗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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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辩护?
面对这类诈骗案,辩护律师通常有两个辩护方案:
方案一:无罪辩护
若案件具备无罪辩护的条件,首选做无罪辩护。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打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证明王大胆未参与策划借款事由,对周愣子向被害人借款的用途不知情,且对后续法院划扣不知悉、未推动,则王大胆缺乏诈骗的共同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二)论证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根本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程度。
如果证明王大胆未参与虚构借款用途,且不知晓、未推动法院扣划,同时对周愣子具备还款能力有合理信赖,则其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三)证明周愣子具有还款能力
如果证明周愣子当时具备足够还款能力,则周愣子本人缺乏转嫁损失的必要,可主张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王大胆是否构罪仍需单独评价,若其主导策划骗局,即便周愣子有还款能力,王大胆仍可能构成诈骗罪。
方案二:有罪罪轻辩护
如果无罪辩护空间有限,做有罪罪轻辩护:
(一)退赔争取获得谅解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书,能争取从轻处罚。
(二)自首与坦白
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仅能认定坦白,从轻幅度有限,但仍是重要酌定情节。
(三)争取认定从犯
若债务人能证明自己完全被安排、未参与策划、未从中获利,可争取认定从犯,大幅降低刑期。
五、律师提醒
债权人:严禁伙同债务人以虚构借款用途的方式向第三方借款,更严禁隐瞒资金将被法院扣划以抵债的关键事实,合法路径只有一条:起诉、保全、正常执行。
债务人:如债权人要求你配合虚构用途借款,务必直接拒绝,并保留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切勿沦为共犯。
出借方:放款前务必核查借款人涉诉、被执行记录,对资金去向约定共管账户或专项监管,防止钱款被第三方截留。
不要以为“我只是拿回自己的钱”“对方欠我钱,我采取点手段很正常”,一旦手段违法,目的再正当也无法改变行为性质。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若你或家人遇到文中的类似案情,如果你需要帮助,随时联系我;若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请转发给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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