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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经营活动,离婚时,协议约定“各自债权债务各自负责”,公司债务由借款人个人自行承担。那么,这笔债务究竟算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老同学借款百万用于公司经营
离婚后却无力偿还
对于债务,前妻坚称不知情、未使用
面对这种情况
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认定标准是什么?
孙某与王某系同学关系,王某与徐某原为夫妻关系。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孙某借款100万元。孙某将100万元转入徐某账户。经催讨,徐某向孙某出具借条一份,仅归还3万元后,余款97万元拖欠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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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徐某离婚时,协议书约定:房屋归男方,余下贷款由徐某支付;各自债权债务各自负责;徐某因开办及运营公司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
同时,王某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未参与协商,借款由徐某个人出具借条并约定用于公司经营,其本人不是公司股东或高管,未获得分红,其个人收入足以负担家庭生活,儿子留学费用依靠亲友资助,故不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可是,当孙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要求其催告徐某还款时,王某回复称:“你借给他这一百万我是知道的……他创业我一直都支持他……我个人也为他借了七十多万的信用贷款……房子已经法拍偿还银行抵押贷款……”
对此,孙某认为,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对借款事实及用途均明知;徐某将借款用于其经营A公司,该公司财产与徐某个人财产混同,而王某以个人信用贷款及夫妻共有房产抵押贷款为公司提供资金,公司经营收益又用于支付子女留学等家庭开支,故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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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认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并不要求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经营活动纳入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作为家庭收入来源。
本案中,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以个人信用贷款及夫妻共同房产抵押贷款为公司提供资金,实际是为公司经营出资。根据公司常用的银行账户流水,该账户与王某之间存在多笔交易,两被告确认系以公司经营收入偿还王某的贷款。虽然王某辩称其孩子留学费用依靠亲友资助,但其提交的证据与留学前期费用缺乏关联性。故无法排除公司经营收入用于子女留学等家庭生活大额开支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王某共同归还孙某借款本金97万元。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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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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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判是适用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认定标准的典型案例,对于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参考意义。
“共同生产经营”不要求双方实际共同管理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并不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公司担任股东、高管或直接参与日常管理。只要经营活动系为家庭利益所从事,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另一方对该经营行为知情、支持或实际参与(如提供个人信用贷款、以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融资等),即可认定满足“共同性”要件。
经营收入与家庭大额开支的关联性
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夫妻一方个人收入明显不足以负担家庭大额开支(如子女留学费用),而另一方经营的公司在此期间尚有经营收入时,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推定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
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割约定
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虽然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公司债务由徐某自行承担”,但该约定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债权人孙某。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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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
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明确债务性质;
对于用于经营的借款,应注意收集另一方知情、参与或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的证据。夫妻一方在支持另一方经营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风险;
若确属个人债务,应在借款时明确约定,并避免以个人财产或信用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经营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等方式恶意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仍须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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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长宁区人民法院、网络
记者:闫 漫
编辑:史焕焕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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