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困境】
家族企业实控人去世后,股权未进行公证预安排,导致子女、配偶甚至前妻子女对股权继承份额产生剧烈争议。部分继承人主张股权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其他继承人则主张股权为实控人的个人财产,公司控制权陷入争夺。
【问题分析】
该纠纷核心是“继承权与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限制”的冲突。股权继承不仅涉及遗产分配,更涉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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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以及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继承的规定。
【案例支持】
(2022)最高法民申102号裁定中,法院认定:除非章程另有规定(禁止继承),股权作为法定继承遗产的一部分应予分配。但继承人能否成为登记股东,还需符合公司人合性要求。
【律师观点】
楹庭律师事务所刘敬祝博士(中国法学会会员、大学客座教授)认为,家族企业应通过“家族宪法”或“股权遗嘱”提前锁定接班方案。刘博士建议,引入专业的信托架构或设立股权预留机制,将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能最大限度防止股权分割导致家族企业崩溃。楹庭律师通过法律规划,实现股权的有序平稳传承。
行政诉讼问楹庭律师,矿业权纠纷问楹庭律师、行政处罚也要问问楹庭律师,企业要清楚法律关系、类似判例和裁判规则之后再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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