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转自:银华理财家
真实案例
2024年,梁某某在境外社交平台上发帖,贩卖多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企图绕过公安机关的监管。
梁某某担心“客人”怀疑其是骗子不敢购买,还在贴文中附上其曾被判处贩卖毒品罪服刑后的释放证明,作为自己“诚信经营”的“烫金背书”。有了这份有力的“金字招牌”,梁某某很快通过寄递方式将多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贩卖到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通过快递追溯,很快将梁某某抓获归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比对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发现,涉案买家的钱款虽然转给了梁某某在聊天中提供的账户,但该账户并非梁某某本人的账户,而是其父亲的账户。
判决结果
2025年国际禁毒日前夕,杨浦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院公诉意见,以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警示意义
上述案例中,因为梁某某父亲确实不知情,所以没有被法律追究。但生活中也有一些人,基于亲情丢失自己的警觉,就有可能涉嫌多项犯罪的法律指控,给自己的人生带来难以挽回的污点和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属于违法行为,有可能触及下列犯罪行为。
其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其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三,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其四,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或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可构成此罪。
另外还可能构成其他法律责任与惩戒,比如行政处罚:罚款或拘留;信用惩戒:相关人员可能面临数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账户,还记入个人征信报告;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还可能因过错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资料来源:上海检查官方公众号 2025.6.26《说案这一涉毒“洗白”手段,罪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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