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沈怡君律师在刑事领域表现出色,办理多起案件,其中传播淫秽物品罪、宋X盗窃案、刘X交通肇事案、赵X故意伤害案等4起获不起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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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赵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X不起诉。”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主任沈怡君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沈怡君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80%,在诈骗、开设赌场、帮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在赵X故意伤害案中,沈怡君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虽然赵X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存在自首等从轻情节,有争取不起诉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成为了沈怡君后续工作的重要依据。
证据收集方面,沈怡君律师面临着不小的挑战。要证明赵X的自首情节,需要获取公安机关的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她多次前往公安机关,与办案人员沟通,查阅案件卷宗,最终成功收集到了能够证明赵X自首的关键证据。同时,为了证明赵X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沈怡君律师协助赵X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这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赵X的犯罪情节是否轻微以及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沈怡君律师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她指出,赵X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条件。最终,沈怡君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检察机关决定对赵X不起诉。
在宋X盗窃案和刘X交通肇事案中,沈怡君律师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宋X盗窃案中,她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使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刘X交通肇事案中,她积极推动当事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完成赔偿并取得谅解书。这些工作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体现了沈怡君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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