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旧闻概览
这是发生在2019年上海的一场遗产争夺战。
上海弄堂里曾住着一位周阿婆,年过九旬,老伴走得早,无儿无女,连两个兄弟也先她而去。晚年她靠着退休工资独自过日子,倒也硬朗。直到老宅动迁,账户里突然多出五百多万补偿款——这笔钱,也悄悄埋下了日后家族反目的引信。
周阿婆在世的最亲的人,是两位亡兄留下的五个侄子、侄女和一个侄孙女。六个人里头,唯独侄子周宗(化名)常来走动。周阿婆最后那段日子,跟周宗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他负责她的生养死葬,她走后名下房产、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结余全归他。
协议是打印件,俩人亲手签名按了手印,没公证也没见证人。之后周宗帮阿婆搬进养老院,时常探望带些吃用,阿婆临终时依她心愿放弃创伤性抢救,后事也由周宗一手操办。
可遗产刚一曝光,其余五位侄辈不干了。他们咬定:阿婆签协议时已神志不清,不是真心意愿;打印协议无录像无见证,不能作数;再说阿婆退休工资够付养老院,周宗并没真正"养"她。六名晚辈就此撕破脸,对簿公堂。
二:一审四六分,二审改判一人独有
1、一审:疑心大过信任,四六分
一审法院觉得,签约时周阿婆确实有记忆力减退、精神萎靡的记录,难百分百确认签字是清醒意思表示。且阿婆住养老院主要靠护工,花的是长护险和自己工资养老金,周宗没掏什么钱——判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不足,周宗得四成,其余六成由其他侄辈平分。
2、二审:尊重老人自己的选择
周宗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重新审视后认为:没人能证明周阿婆签协议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她有基本文化,跟周宗生前关系较近,同日还能独立签征收补偿协议——那份《遗赠扶养协议》就是她的真实意思。至于周宗的履行,带阿婆入住机构、定期看望、遵嘱不抢救、办丧葬,已符合"生养死葬"约定,照顾时间短不影响认定。最终二审撤销一审,改判周阿婆名下近550万元遗产全部由周宗一人继承。
三:古律师对周阿婆判例的点评
1、没申请做笔迹鉴定是个败笔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在继承纠纷中效力最强,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在周宗拿出遗赠扶养协议时,除非协议系伪造,否则就应当支持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在庭审中,其他五位侄子均没有提出笔迹鉴定,放弃了通过司法鉴定来辨别签名真实的权利,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具体法律条文:《最高院证据规则(2020施行)》92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推定为真实。31条规定:第三十一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结合本案,周宗持有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主张方提交了有周阿婆和周宗签名捺印的协议原件,就完成初步举证,依法推定协议形式真实。其他五位侄辈作为否认方,对签名真实性有异议就应当申请笔迹鉴定,仅口头否认却不申请鉴定的,法院依法会认为尽管有异议,但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推定,由否认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认定该书证真实。在我看来,这是其他五位侄辈应对诉讼的一个败笔,具体原因不明,也许觉得笔迹鉴定费(大概15000元左右),也许心里其实早知道应该就是周阿婆本人亲笔签名。申请笔迹鉴定是案子翻盘的唯一可能,或者作为调解结案的谈判筹码,即有异议、又没任何动作,放任了案子可能对自己的不利。
2、即使拿到优势一审判决,对自己的实际形势还应当心知肚明,争取二审调解。
一审判决是错误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遗赠抚养协议虚假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法只能认定协议真实,而不是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遗赠扶养协议不真实,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这也是二审法院改判的核心法律理由。现实中,尽管一审判决错误,但二审能够直接改判的,还是非常少见的,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例基本上不到上诉案例的5%,所以尽管周阿婆的案例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但二审能直接改判,我还是觉得非常非常难得的。相关新闻稿中没有提及,我个人觉得其他五位侄辈在二审中其实应该考虑利用一审判决的优势再争取调解一次,作些利益上让步,多扯扯彼此亲情,原本也应该有较大可能的。从我作为律师角度,当事人能准确认识到自己法律上的地位和尺寸,权衡利弊,必要时见机行事、不冒全输或全赢的大风险,是可取的诉讼策略,可惜这五位侄辈过于执着了。
3、兄弟姐妹只有子女这一代可以代位继承,不同于子女的晚辈血亲每一代都可以代位继承。
周阿婆身故后,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都没有了。周阿婆一生未生育、未收养,但有两个哥哥,尽管都已过世,可两个亡兄均有子嗣,根据《民法典继承编》1128条,两个亡兄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话,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且只能代一代,所以新闻稿中提到的侄孙女没有代位继承权,也不是本案当事人。
4、只要遗赠扶养协议签约目的达到,扶养时间短、没实际出钱,都不能否定遗赠扶养协议。
本案有关键书证遗赠抚养协议,案由应当是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五位侄辈作为周宗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作为当事人一方。五位侄辈在庭审中提及两个事实,在他们眼中应该是非常重大的理由:遗赠抚养协议时间太短,才签字半年周阿婆就去世了;周宗只是日常探望,周阿婆被送到养老院,日常花销都是周阿婆自己承担,所以短短半年多,周宗周末探望一下而已,也没什么劳务付出,更没什么经济付出,其实遗赠抚养协议根本没有全面严格履行,周宗达不到扶养人的标准,即使协议为真,周宗相对其他五位侄辈也没有过多的扶养,周宗一人独吞遗产、显失公平。这也是一审法院没有完全支持周宗的一个出发点。
二审法院不这么认为,二审法院认为:既然遗赠抚养协议推定真实,且形式上也履行了,毕竟周阿婆生前得到照顾,身后也得到安葬。尽管周阿婆在养老院有护工,日常花销由周阿婆自己账户承担,遗赠抚养协议履行时间才半年,可遗赠抚养协议目的达到了,谁付钱问题不大,如果周阿婆账户没有钱、周宗不承担扶养费导致周阿婆出了什么意外,自然认定遗赠扶养有问题,现在既然什么问题也没有,五位侄辈觉得不公平的两个点,根本不重要。遗赠扶养协议不是一般的民事、商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对等,付出和回报要公平,这些都不是重要的考虑点,只要遗赠扶养协议目的达到,即使扶养人的付出少、履约时间短,都不足以否定遗赠扶养协议。
5、古律师的总结和建议
(1)私文书有签名捺印,法律就会推定为真实;异议方觉得签名为假,就要申请鉴定;不申请,法院一律当真。申请鉴定是异议方的法定权利,法院只能满足鉴定请求。
(2)遗赠扶养协议不是算账做生意,不需要等价交换。只要老人最终被妥善的养老和送终,活得有保障、走得也安心,扶养义务就算完成,就算履行完毕,根本不以付出和回报对等为要件。
(3)虽然二审改判率不到5%,但是一审的获胜方也要有自知之明,对自己法律上的权益要有准确的认知和判断,如果有律师把关、确定自己法律上不是完全站得住的话,那么利用一审判决的优势在二审适当让步、争取调解结案,更是明智之举。毕竟到手一部分,比赌一个全赢更安全。
作者按:本文基于网络新闻改编,仅供普法交流,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私信联系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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