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合同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事由被确认无效后,已物化的劳务与材料无法返还,折价补偿遂成争议焦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确立无效行为一般返还原则,第七百九十三条则专设工程领域特别清算路径。针对这一实务症结,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张晓华律师依据现行法律规范,提炼出无效合同结算规则与救济要则,供行业同仁参酌。
质量合格是折价补偿的前提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此“参照”系为避免造价鉴定迟延、稳定交易预期而设的便捷清算机制,并非赋予无效合同履行效力。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若经修复后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折价补偿。当同一工程存在数份均无效的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明确,各合同均无效而质量合格,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则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合同无效还导致违约金、管理费条款自始无效,承包人利润损失请求不被支持,工程价款仅涵盖直接费、间接费、税金等实际投入。若价款约定不明,可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按照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履行,由此构筑无效合同结算的完整框架。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
出于保护建筑工人报酬的公共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准许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并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判令其承担责任。同时,该解释第四十四条衔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权规范,允许实际施工人就转包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及从权利提起代位诉讼,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张晓华律师解析,两条路径各有侧重,直接起诉需举证违法转包关系、质量合格及发包人欠付金额;代位权诉讼则须证明转包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债权明确。发包人仅在欠付数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不构成连带债务。因此,实际施工人必须系统留存施工日志、签证单、结算单及催款函,形成闭环证据链,方能有效激活法定保护机制。
张晓华律师综合审判实务指出,合同无效后的维权不可绕开“质量合格”这一根本要件。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应在履约中即时取得验工计价、分部验收记录,夯实折价补偿的计价根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保障,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逾期则优先权归于消灭,必须精确计算。律师建议,签约时应严格审查相对方资质,杜绝挂靠、转包红线,发生争议后迅速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避免程序延宕。唯有将法律规则嵌入全流程管理,方能在合同效力风险骤临时,将损失降到最低。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