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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柏蓝撰稿|文灵图片|AI创作
最近,笔者因为工作的原因,接触药企老板10+、合规总监10+、资深律师15+、代理商5+,以及两高司法解释(二)、《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参与起草专家、企业用工风险管控专家、代理商及CSO老板等,大家从不同维度探讨了新形势下医药企业风险话题。
笔者归纳总结认为,当前药企有8个方面的风险可能会增加,应做好防范。
商业贿赂入刑风险
司法解释(二)下,入罪门槛减半,无论是单位向医疗机构行贿,还是个人向医护行贿,或者是医护人员受贿反向牵连,都让药企难逃制裁。同时责任穿透、禁止甩锅,只要是默许、授意、企业受益,中层、高管、实控人等都无法脱责,企业被罚、个人入刑。在罚金上违法所得及孳息穿透全额追缴,大幅抬高违法经济成本。
代表管理行政风险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下,药企对代表所有违规行为担责,无论代表是自有员工、外包CSO人员,只要以企业名义开展学术推广,私下送礼、宴请等,推定企业管理失职,同步处罚药企,不再只处罚个人。
给代表分配销售任务、绑定处方提成的,不但违反行业法规被行政罚款,线索还要移送公安,转化成刑事风险;医药代表资质、备案管理上不符合要求,则面临高额罚款、暂停药品推广、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或生产经营许可证。
CSO外包爆雷风险
根据两高解释(二)的利益归属穿透原则,以及《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全程管理、违规连带的条文,外包推广已经不再是药企的隔离带,药企通过CSO变相利益输送就是共犯;药企对CSO监管不到位将被推定默许贿赂。
目前大部分药企都是代理、销售外包模式(这种模式也是商业常态),但CSO公司为数众多,新政下应对政策变化能力有强有弱,潜在的爆雷风险,药企应做好梳理、排查、重签协议。
市场推广涉税风险
根据《医药代表管理办法》9类禁止推广行为、《两高解释二》将旅游、礼品、购物卡、劳务报酬、科研赞助全部计入行贿金额。专家报酬显著高于市场公允价、无讲课内容、会后额外宴请旅游等属于变相利益输送,涉嫌逃税、行贿数罪并罚,企业财务负责人、出纳同步追究刑事责任。
高管、实控人刑事连带风险
根据《两高解释二》单位意志扩大认定及财产混同穿透归责原则,以及《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持有人强制合规管理制度义务——
中层销售决策即视为单位意志,无需董事会书面决议即可认定单位行贿,中层直接获刑,企业罚金同步执行;公私财产混同直接穿透认定个人行贿,行贿收益最终流入股东个人,直接按个人行贿罪重判;单位未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一旦出现贿赂行为,直接认定企业主观放任,不予从轻量刑。
多部门联合惩戒风险
根据《医药代表管理办法》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惩戒机制,医保招采惩戒规则,以及《药品管理法》重大违法行业禁入条款等,医药企业行贿一旦刑事立案,医保部门同步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暂停挂网、取消集采中标资格、1-5年禁止参与全国集采;药监、医保、公安、市场监管等七部门线索互通,一次贿赂行为,就有可能同时触发刑事、药品许可、医保、招投标多重惩戒。
证据留存瑕疵风险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提出建立代表聘用、授权、培训、推广活动全过程台账并长期留存,学术会议、专家拜访、代表拜访台账、费用凭证、培训记录、授权备案资料需至少留存3-5年,无法提供完整档案,监管直接采信医护/代表供述,认定企业行贿。证据不足,在司法案件中将丧失抗辩能力,十分被动。
内部人员潜在风险
律师及企业用工专家跟笔者分析,新形势下,不少医药代表不符合新政要求,需要做调整、调岗、离职等处理,处理不当可能会牵连内部举报等行为发生,建议企业提前预防、按法规要求妥善处理。
6月27-28日,赛柏蓝将在北京举办第6届医药企业合规年会,大会邀请了19位专家、律师、药企高管等,从全视角、多维度对医药企业新形势下的合规风险进行探讨,并将提出合理化实战建议。
(本文仅为行业政策普法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合规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属地药监/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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