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巨匠集团)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项目安全总监)
01
原文
第二十一条 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 500 人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 4 亿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 4 千米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 2 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督促落实安全责任、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职责。
解读
满足任一规模条件的项目,必须强制配备安全总监 + 独立安全管理机构,小体量项目鼓励配备,实现差异化精准管控;项目安全总监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 + B 证双证上岗,且具备 2 年以上行业安全管理经验,明确其决策监督定位,与专职安全员权责分离,不可替代、不可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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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带班及短期离岗规定)
02
原文
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当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解读
这是项目负责人履职的核心硬性指标,每月超 80% 的施工时间需在岗带班,杜绝 “挂证脱岗、远程指挥”;超危大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必须全程驻场履职,不得委托他人代管,牢牢守住高风险施工环节的安全第一道防线。
原文
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委托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其外出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解读
本条明确项目经理短期离岗的合规流程,严禁擅自脱岗。离岗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委托时限、代管职责;已配备项目安全总监的,必须优先委托安全总监代管,未配备安全总监的,可委托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具备对应资格的人员代管。同时,委托仅适用于正常施工时段,超危大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严禁离岗、不得委托代管,全程在岗履职是法定硬性要求,委托文件需留存归档,作为履职备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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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要求)
03
原文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解读
本条对项目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做出刚性约束,明确岗位纪律底线。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全程在岗尽责、依规履职,严禁擅自离岗脱岗、违规指挥作业,进一步压实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值守与合规管控责任,杜绝履职缺位、违规履职,筑牢项目现场安全管控第一道防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专职安全员配备)
04
原文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按建筑面积、工程合同价款配备对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 1 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施工人数配备:50 人以下不少于 1 人,50 人~200 人不少于 2 人,200 人以上不少于 3 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1%。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
解读
总包按项目规模、分包按施工人数刚性配备专职安全员,严禁缺配、漏配;明确分包单位安全员不得由总包代管、兼管,压实分包安全主体责任;实行企业委派制,保障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不受项目现场违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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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履职留痕:记录仪 + 安全日志)
05
原文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期间,应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原始视频资料至少留档保存 6 个月。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每日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及时填入施工安全日志。
解读
新规打造 “视频 + 书面” 双重履职留痕机制,专职安全员上岗必戴记录仪,视频不得篡改、删除,保存期限不少于 6 个月;安全日志必须当日填写、真实完整,严禁后补、代签、造假。
核心结论
未佩戴记录仪、安全日志缺失,直接认定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将直接承担对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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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项目经理应当组织建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逐项明确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的整改、处置工作的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实行闭环管理,逐项销号。
解读
明确项目经理是项目重大隐患治理第一责任人,要求重大隐患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建立专项台账,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实现隐患排查整治的全闭环管理,坚决杜绝隐患 “带病作业”。
第三十二条
制止违章与紧急处置权
07
原文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安全总监和项目经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解读
本条赋予专职安全员法定紧急处置权,既是权利也是责任,面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无需请示、无需审批,可直接叫停作业、组织人员撤离,任何人不得阻挠、打击报复,这是保障一线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 “保命条款”。
第三十六条
履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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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企业和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履职档案,如实记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教育培训、考核奖惩、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情况。
解读
建立安全管理全流程履职档案成为法定义务,档案需真实、完整、连续留存,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责任认定、从业人员履职免责的核心依据,档案造假、关键记录缺失,一律按未履职从严处理。
文字 | 质安部
编辑 | 陈丹娜
审核 | 严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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