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制造)
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8章79条,涵盖矿业权管理、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储备应急、监督管理等方面。这是首部与去年7月施行的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配套行政法规,为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36种关键矿产,进入“国家统管”时代
从锂、钴到稀土、钨,再到煤炭、油气……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被誉为“工业粮食”,关系国计民生与国家安全,其勘探开采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条例》最引人瞩目同时也最受市场关注的举措,是将稀土、钨、锂、钴、镓、锗等36种关键矿产正式列入国家级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目录的确定需统筹考虑资源重要程度、禀赋情况、紧缺程度、对外依存度、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等因素。
《条例》第5条明确,对目录内特定矿产实行规划管控、总量调控、限定开采主体、产地储备、出口审查等保护性开采措施。出让权限上收至自然资源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急需开采的,经国务院同意可直接授予采矿权。
《条例》还构建了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三级储备体系,产地储备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五年。有专家指出,这意味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从“分散管控”正式升级为“全链条统筹”,通过“探产供储销”一体化体系对冲全球供应链波动风险。
对于新能源企业来说,锂、钴、镍作为动力电池核心原材料,此前因价格剧烈波动困扰上下游企业。国家储备调节机制相当于为新能源产业链装上了“稳定器”,将有助于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遏制“圈而不探”,让资源活起来
长期以来,“圈而不探”“占而不采”是矿产资源领域的顽疾——企业拿到探矿权却迟迟不投入勘查,坐等矿价上涨后转手获利。
对此,《条例》祭出组合拳:探矿权期限为5年,续期最多不超过3次;续期须在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申请,并实行探矿权续期核减面积制度;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不满5年禁止转让。
在出让环节,《条例》明确规定,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以招标方式出让,避免“唯价高者得”。
同时,《条例》同样细化了可以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在法规层面明确了夹缝区域以及矿山深部上部和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可协议出让。这一规定旨在支持矿业权人对现有矿山“探边摸底”,推动矿产资源“增储上产”。
业内人士评价,这些制度设计将有效遏制资源浪费与无序竞争,推动行业从“跑马圈地”转向“精耕细作”。
告别“一转了之”,责任跟着矿权走
矿区生态修复是此次立法的另一大亮点。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首次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规定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修复义务。《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若转让人在转让过程中对修复事项弄虚作假,其义务不因转让而免除。这彻底封死了个别企业企图通过“一转了之”甩掉生态债务的路子。
在修复方式上,《条例》将“边开采、边修复”上升为法定常态化义务。采矿权人须在开采前编报生态修复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序安排和经费概算。修复费用按年度提取、专款专用。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治理。
国家还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矿区生态修复,为“谁修复、谁受益”提供法律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自施行之日起,原有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6部行政法规同时废止,实现以一部条例整合替代多项旧规,改变长期以来矿产资源管理领域规则分散、制度交叉、标准不一、监管多头的碎片化局面,这标志着以“一法一条例”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编辑:颜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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