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邓某长期从事包装材料销售,魏某自2020年起多次从其处购买材料,双方采取滚动结算方式支付货款。
2023年5月24日,经双方对账结算,魏某向邓某出具《货款欠条》,明确确认截至当日尚欠货款人民币72,000元,并承诺于2023年12月30日前还清;同时约定,若逾期未还,应按月利率1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邓某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还款期限届满后,魏某未按约支付分文,经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邓某委托四川层林律师事务所李先君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魏某支付拖欠货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
律师观点
围绕案件焦点,李先君律师主要提出以下法律意见并被法院采纳:
1.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长期交易习惯、滚动付款方式及被告亲笔出具的《货款欠条》,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2.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应当承担
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尽管欠条约定利率较高,但原告方主张参照LPR四倍计算,已是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且最终法院依法调整为LPR加计30%,仍体现了对守约方资金占用损失的充分补偿。
3.实现债权费用应由违约方负担
双方在欠条中明确约定,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由欠款人承担。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本案诉讼实际支付律师费8,000元,该损失应由违约方魏某承担。
法院判决
大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李先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被告魏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邓某货款7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
2.被告魏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邓某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魏某负担。
附部分判决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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