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用青岛中院二审改判的这起真实案例,帮大家理清:利用爬虫技术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认定到底看什么?
2017年3月起,龚某某利用爬虫技术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二十余个网站,提供“BT种子”和“磁力链接”供用户下载淫秽视频,并通过挂载广告的方式从中牟利。经鉴定,这些网站共关联淫秽视频588部。
一审法院认定龚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龚某某不服上诉,青岛中院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
为什么二审能将刑期从十年减至三年?
二审法院从三个层面论证了本案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一)主观故意不同:是间接故意,并非直接故意
典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被告人,是主动上传、主动发布淫秽内容,对传播行为持直接故意,也就是说,明知是淫秽物品,还要把它散出去赚钱。
而法院认定龚某某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他利用爬虫技术自动抓取互联网上的BT种子信息,知道爬虫程序可能会搜到淫秽视频的种子,但为了增加广告流量,放任了这一结果的发生。他没有与淫秽视频的原始发布者合谋,也不是自己制作、上传淫秽内容。他的直接目的是赚广告费,而不是传播淫秽视频。
(二)客观行为不同:是间接提供并非直接提供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模式是把淫秽视频直接放到网站上,用户点击就能看或下载。
但龚某某的行为模式完全不同。他做的只是设置爬虫程序,在网上搜索各类BT种子信息。用户在他的网站上搜索关键词,找到的是种子和磁力链接,不能直接看到淫秽视频的内容。用户必须先把BT种子下载下来,再通过迅雷等第三方下载软件,才有可能把淫秽视频下载观看。可见,传播便捷性远低于直接展示的典型模式。
(三)传播范围和违法所得难以认定
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多少用户通过网站下载了淫秽视频。龚某某供述获利50余万元,但一方面没有客观证据印证,另一方面也无法区分合法收入和违法所得。网站本身具有搜索引擎的属性,用户可能用它搜索合法内容,也可能搜到淫秽内容。把全部广告收入都算作违法所得,证据上站不住脚。
律师提醒: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不是只看数量。588部淫秽视频,如果按传统司法解释,确实可能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但法院二审说明对于利用爬虫、AI等新兴技术实施的犯罪,要综合考量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传播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不能唯数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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