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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3批次食品抽检结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6330783303730516、XBJ26330783303730535、XBJ26330783300430695ZX。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阳市贺珍蔬菜店经营的青泡椒,呋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东阳市江北老蒋蔬菜摊经营的荷兰豆(食荚豌豆),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河头农贸市场方小林经营的小红薯,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6年5月22日,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DX202613388的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在售产品。
2026年5月22日,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DX202613407的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在售产品。
2026年5月7日,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JKS26603543的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在售产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3家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标食品。鉴于当事人均为初次违法,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销售凭证;不合格指标无法通过肉眼辨识,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得知产品不合格后,积极开展召回工作、主动落实整改,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序号 1 的免罚条件。
1、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仔细核验产品质量,确保所经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举措,切实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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