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闺女订个婚,收了近20万彩礼!”河南濮阳,男子经人介绍与未满18岁的女子订婚,付彩礼19.8万元,订婚次日女方去男方工厂上班并同房居住,后因不满男方行为回家,婚约中断,女方曾报警控男方强奸,警方不予立案,男方诉请返还彩礼,女方却说两人已实质同居,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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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鲁某堂姐介绍,河南省濮阳县男子孟某与同县女子鲁某相识,当时鲁某年纪尚小——订立婚约时还未满18周岁,连法定的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都远远达不到。
但按照当地农村旧有风俗,两家人在2025年3月11日还是热热闹闹地办了订婚仪式,整个婚约相关事宜,均由鲁某的父母出面与孟某家协商并代为收受聘礼。
这一天,孟某家按习俗向鲁某一方给付礼金188000元,按照当地规矩,女方当场向男方返还礼金10000元,相当于实收178000元。
此外,因两家距离较远,孟某家本应按习俗为女方亲属购置实物礼品,为省事改为直接给付现金折价款30000元,两项相加,孟某家实际付出的彩礼及相关礼金合计198000元。
除此之外,孟某在诉状中还提到,另给付了亲属见面彩礼27166.66元及酒席衣服费用约30000元,但法院最终认定具有彩礼性质并纳入审理范围的案涉彩礼金额为198000元。
订婚仪式结束后的第二天,鲁某随孟某回到孟某家经营的工厂上班,期间与孟某在孟某家中同一房间居住,这种同住状态并未持续太久。
鲁某在上班并同住一段时间后,因对孟某的相关同住行为无法接受,选择自行返回娘家,自此,双方之间的婚约事实上处于中断履行状态,既未补办任何结婚登记,也未再续谈婚论嫁。
孟某一方提出正式解除婚约,并要求鲁某家返还全部近20万元彩礼,但鲁某及家属认为,既然已经订婚且同居过,彩礼不应全额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矛盾逐渐激化。
在彩礼返还谈判陷入僵局前后,鲁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控告孟某在同住期间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依法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包括询问双方当事人、走访相关人员、核查同住期间的具体情况等,最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协商无果后,孟某将鲁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19.8万元,孟某在起诉中强调:自己严格按当地习俗给付彩礼,这些钱是父母多年辛苦积攒的血汗钱,部分还是借款;如今女方单方面提出不再履行婚约却拒绝退款,给自己家庭造成沉重损失,理应全额返还。
鲁某方则提出两点主要抗辩理由:第一,双方已订婚且有过共同居住生活,彩礼不应全额退还;第二,孟某曾对鲁某实施性侵犯(即前述报警事项),孟某存在严重过错,女方有权不返还或少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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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关于婚约效力。
《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也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鲁某订婚时未满18周岁,不具备法定结婚资格,其父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收取大额彩礼,该婚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既然婚约无效,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条件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缔结婚姻,现结婚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婚约无效+未登记),所附条件未成就,收受彩礼一方继续占有缺乏合法依据,依法应当返还。
其次,短暂同住是否构成同居生活。
彩礼纠纷中影响返还比例的同居生活或共同生活,要求具备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经济上混同、形成实质家庭生活共同体等核心要件。
而本案中,鲁某仅在订婚次日起到孟某家工厂上班期间,与孟某同房间短暂居住,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持续稳定长期共同生活、也无共同收支和经济混同。
他们的同房居住,充其量是临时借住或短暂同室,不符合法律意义上同居生活的认定标准,因此鲁某方以已同居为由拒绝或减少返还彩礼,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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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关于强奸控告的影响。
法院确认公安机关已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诉讼中女方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孟某构成刑事犯罪或存在严重侵害人身权益的过错,该刑事控告主张不能作为拒返彩礼的依据。
但孟某明知女方未满18岁仍订婚、同住行为引发女方不满致婚约解除,法院认定其亦存在次要过错。
综上3点,法院认为:女方父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未成年人订婚并收受大额彩礼,是婚约无效的主要过错方;男方孟某明知女方未成年仍订婚给付大额彩礼、后续同住行为引发女方不满,存在次要过错。
综上,判决鲁某方返还彩礼的70%即1386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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