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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领导身边工作人员,编造需要资金购买贵重礼物送给领导亲属,骗取对方的财物并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涉及的一个争议问题为:追缴被告人诈骗所得案涉财物后,应当上缴国库还是返还给被害人?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军教授指出,追缴被告人诈骗所得案涉财物后,应当上缴国库而非返还给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所谓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物品,如盗窃、诈骗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贪污得到的金钱或者物品等。该条规定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中的“合法”,系指被害人对财产的获取与使用均合法的情形。在请托型诈骗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的请托事项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被害人向诈骗犯罪分子支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实施犯罪的,则该财物不应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向被害人返还,而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以体现法律对被害人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否则无异于纵容被害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削弱法律对行贿犯罪行为的规制效果和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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