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6岁的妻子陈某某提出离婚,挽回不成的丈夫杨某东驾车连续撞击并持刀捅刺陈某某,致其全身留下136处创口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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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某某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但考虑到该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其在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 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杨某东不服上诉, 6月11日,该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陈某某的姑父廖先生参与了此次庭审旁听。他表示,庭审中杨某东还提到“不认罪是为了不想死、向被害人的父母尽孝”, “说明他没有任何忏悔,这样的说法是对被害人家属的二次伤害”。 该案当庭未宣判,法院择期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杨某东在案发前一天曾搜索“心脏位置”“刀穿过心脏会死吗”“丈夫杀害妻子后自杀后果”等,并在网上购买了三把刀具,还询问了陈某某的行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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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杨某东的浏览器搜索记录
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认定?
杨某东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是本案二审庭审的核心争议之一。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显示,鉴定人杨某东患抑郁发作, 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意见书记录了杨某东关于个人概况及案情等的自述。躯体检查方面,“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辅助检查中的简明精神病量表提示中度焦虑忧郁,汉密顿抑郁量表显示,可能有中度抑郁症状。
既往病史方面,杨某东自述有抑郁症,未就医诊断。他的父亲和妹妹有精神异常就诊史。判决书中显示,杨某东的妹妹曾于2021年确诊为中度抑郁和轻度焦虑。杨某东的父亲在案发后就精神方面的问题进行治疗。
但在司法实践中,抑郁症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
此外,据廖先生介绍,杨某东还在庭上讲了很多自相矛盾的说法。例如,杨某东曾称,在陈某某于2024年3月1日提出离婚后,自己主动停止服用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原因是“婚姻已经无法挽回”。然而,案件证据显示,在2024年3月1日至3月8日期间,其曾搜索“心脏位置”“刀穿过心脏会死吗”“丈夫杀害妻子后自杀后果”等内容。但当被问及为何有上述搜索时,杨某东当庭又表示,自己当时吃药了,病得很重。
廖先生说,被害人代理律师臧梵清当庭提出其停药原因与行为逻辑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时,杨某东保持沉默。而当被问到案发后驾车离开的原因,杨某东称自己逃跑是为了自杀,当臧梵清问“你手头有刀还需要逃跑自杀吗?”,杨某东当场发笑。
对于二审中否认故意杀人的原因,杨某东称,自己“不想死是为了向被害人的父母尽孝”。陈某某母亲听到这句话后,情绪激动,当庭大声回应道“永远不会原谅”。在廖先生看来,杨某东的这种说法不仅很讽刺,也是对被害人家属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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