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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风”了!
五一长假后,一度席卷汽车行业的“七年低息”汽车金融方案纷纷下线,近日比亚迪、长安、长城汽车等经销商均表示确实“没有了”,多名汽车内部人士透露,上月已被“口头”通知叫停“七年期”汽车金融产品。今年春节前后,价格战硝烟尚未散去,汽车金融又成为车企新的“战场”,七年低息、五年免息等方案纷纷出台。然而,围绕着车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新一轮维权大戏正在拉开帷幕。
第三方投诉类平台的汽车金融类投诉与日俱增,已引起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近期,公安部联手金融监管总局,专项打击非法催收、反催收中介和非法助贷。而更具透明性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也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
近日,南都·湾财社记者专访从事多年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律师曹培杰,从法律专业角度,揭开这个行业鲜为人知的一面。
曹培杰,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广东省汽车租赁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法律顾问、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会员、佛山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会员。曾参加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发布的《广州市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规范》的主要执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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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维权
金融机构有顶尖法务团队
消费者维权要跳出格式合同文本
南都·湾财社:比起汽车质量维权,汽车金融维权是否更难?
曹培杰:简单来说,汽车质量维权是一场围绕“专业事实”的攻防战,其核心难点在于极高的技术壁垒;汽车金融维权则是法律规则和金融技术更为复杂,其复杂性源于金融与法律的交织。
如果说质量维权是硬碰硬的“技术战”,那么汽车金融维权则是一场更为隐蔽且复杂的“法律战”。金融维权的复杂性首先体现在“形式合规”的法律壁垒上。金融机构拥有顶尖的法务团队,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在表面上几乎无懈可击。维权者必须跳出合同文本,从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高度去挑战其效力,证明对方存在诱导签约或未尽实质性说明义务,这对普通人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多方主体的责任迷宫,让维权者晕头转向。与质量维权“谁销售谁负责”的清晰指向不同,金融维权涉及消费者、经销商、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多个主体。一旦发生纠纷,4S店推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推给担保公司,各方相互踢皮球。特别是当合同性质被偷换,明明是“贷款买车”却签成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所有权在法律上并不属于消费者,这使得维权难度呈指数级上升。
金融技术的专业性,构成了另一重维权障碍。销售人员口中的“月费率”与真实的“年化利率”之间存在巨大的认知鸿沟,各种名目的手续费、GPS费、担保费被拆分在不同环节,消费者很难拼凑出真实的综合融资成本。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在签约时处于绝对劣势,而在维权时又因缺乏专业的金融计算能力而难以举证。
南都·湾财社:以您多年接触汽车金融及融资租赁的相关案例、纠纷的经验,最常见的消费纠纷在哪些方面?
曹培杰:基于我多年来处理汽车金融及融资租赁相关案件及纠纷的实务经验,当前市场上最常见的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核心维度:
一是交易性质的认知错位与销售误导,这是目前纠纷的重灾区。部分销售人员会刻意模糊甚至混淆“汽车融资租赁”(特别是售后回租模式)与传统的“车辆抵押贷款”之间的法律边界。他们往往将融资租赁包装成低门槛的信贷产品向消费者推介,却未充分揭示融资租赁业务中车辆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归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的这一核心法律特征。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误以为自己仅仅是办理了抵押贷款,对后续可能面临的车辆被收回、过户受限等风险缺乏心理预期,从而引发剧烈的冲突。
二是费用体系的不透明与综合融资成本的隐形高企。一方面,融资租赁产品的综合年化费率本身往往高于传统银行车贷(原因是客户层次和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也是更具争议的一点,部分渠道商利用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理解的盲区,在合同约定的租金、利息之外,增设各种服务费、手续费、GPS安装费甚至“渠道管理费”。这些隐性成本叠加,使得消费者的实际综合融资成本远超其最初的预期,甚至触及法律保护的利率红线,成为纠纷爆发的直接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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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
注意!最“不合理”的四大霸王条款
和最容易误导你的这些概念
南都·湾财社:在您看来,汽车金融消费投诉里,最容易混淆,或者最容易被误导的概念有哪些?
曹培杰:在汽车金融消费投诉中,消费者权益受损往往源于对专业术语和交易结构的认知盲区(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以下几个概念最容易被混淆或用于误导:
一是“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的概念置换。销售人员常将“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包装成传统的“车辆抵押贷款”。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所有权归属:在抵押贷款中,车辆所有权始终归消费者;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内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方。这种概念的混淆,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自己仅仅是借钱用车,对出租方在逾期时直接取回车辆的权利缺乏预期。
二是“名义利率”与“实际综合年化成本”的信息披露偏差。消费者常被合同上看似合规的“名义利率”所迷惑,而忽略了渠道方在合同外巧立名目的服务费、GPS费、担保费等隐性成本。这些费用虽然不计入合同利率,但实质上显著推高了资金使用的实际成本,导致“算总账”时远超法定利率红线。
三是“零首付/零利率”的营销噱头与真实成本。“零首付”有可能是通过虚增车价、增加额外费用来实现;“零利率”则通常捆绑高价保险、强制装潢或高额手续费。消费者若仅关注表面优惠,极易忽视背后隐藏的总成本增加。
四是“合同留白”与“事后补填”的法律风险。部分不良渠道诱导消费者在空白合同或条款不完整的文件上签字,事后填入高额费用或苛刻条款。这种操作使得消费者在维权时面临“白纸黑字”的证据困境,难以证明被误导的事实。
南都·湾财社:从消费者角度,要甄别难度不小。贷款买车都要签署的汽车金融合同,有哪些条款最不合理,需要特别引起注意?
曹培杰:汽车金融合同中最不合理,也是投诉率最高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几个“霸王”条款里面。这些条款通常隐藏在长篇大论的格式合同中,利用信息差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逾期即收车。条款注明“逾期超过X天(有的甚至写1天),出借人有权无条件收回车辆,且不退还已付款项。”这是典型的权责不对等。仅仅因为几天的逾期(可能只是你忘了转账),债权人就有权处置价值数十万的资产,且往往伴随着高额的拖车费、违约金。这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或者因未尽提示义务而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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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融资租赁伪装贷款。合同标题或内容中写着“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且约定“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这是典型的“概念偷换”。你以为你是车主,其实你只是租客。一旦发生纠纷,你无法处置车辆,且对方收车的门槛极低。
三是单方解释权与变更权。在合同中,往往明确标注“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金融机构所有”“机构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利率/费率,无需经借款人同意”。这是违反了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合同是双方约定的结果,一方不能单方面随意更改核心条款(如利率),否则合同就没有严肃性可言。
四是提前还款违约金。合同中标注“提前还款需支付剩余本金的X%(如5%-8%)作为违约金”或“需补齐免息期的所有利息”。虽然提前还款算违约,但违约金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匹配。如果违约金高得离谱,或者要求补齐之前承诺的免息优惠,这属于变相的高利贷或不当得利。
此外,关于汽车金融中“导航费”(通常指GPS安装费、流量服务费)的争议,以及车辆监控环节的各类操作,也成为当前汽车金融消费投诉中极具代表性的“灰色地带”。从法律性质上讲,对这类费用的争议,核心在于“告知义务”与“必要成本”的界定。
在部分融资租赁或高风险贷款案例中,金融机构为了控制车辆被盗抢或流失的风险,安装GPS进行定位监控具有一定的风控合理性。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笔成本应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规,如果金融机构为了自身资金安全而产生的必要监控成本,原则上不应强制转嫁给消费者,尤其是当这项服务并未给消费者带来直接增值体验时。若金融机构或渠道商在签约前明确告知该费用的项目、标准及服务内容,并给予消费者“安装自费”或“不安装解约”的选择权,那么这种收费在形式上可能具备一定的合法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量投诉源于“未告知就扣除”“强制捆绑收费”或“收费后未实际提供有效服务”(如设备故障无人修),这些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签字前,哪怕多花五分钟,也要把合同里的“违约责任”和“费用明细”看一遍,看不懂的地方,坚决不签。
新现象
“七年低息”被叫停是必然
警惕“低门槛”噱头背后的高收费陷阱
南都·湾财社:今年开始,汽车金融战又成为车企新的战场,七年低息、五年免息等方案纷纷出台。然而,三个月不到的时间内,“七年低息”就被叫停了。上月,车企被通知停止这种超长期车贷方案。为何它会如此“短命”?对于消费者来说,购车门槛的进一步降低,会不会存在更多的“坑”要避开?
曹培杰:七年低息金融方案的推出,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但对消费者而言,“陷阱”可能会藏得更隐蔽。
比如,利率优惠背后的“成本转移”风险:金融方案的“低息”或“免息”并不意味着资金成本的消失,而是发生了转移。
其一,部分“免息”方案仅针对特定高配车型或捆绑了高价选装包,实际是通过提高车价来覆盖利息成本;其二,服务费与杂费的“暗度陈仓”:即便利息为零,部分渠道商可能会通过提高“金融服务费”“手续费”或“GPS安装费”来弥补利润,导致最终的综合融资成本并未显著降低;其三,超长周期(七年贷)的“债务悬顶”效应:“七年低息”虽然大幅降低了月供压力,但对消费者构成了长期的财务与资产风险。要知道,七年的贷款周期,意味着在车辆价值已经大幅缩水(通常残值低于30%)时,消费者可能仍背负着高额的车贷本金。一旦发生二手车置换或车辆损毁,保险赔付可能不足以覆盖剩余贷款,导致消费者“倒欠”银行。
另外,还有全生命周期内的不确定性:七年的跨度涵盖了经济周期、个人收入波动等多重变数。过长的债务周期增加了违约风险,一旦断供,不仅面临车辆被收回,个人征信也将受到重创。
事实上,为了配合激进的金融政策,部分不良中介或个别急于成交的销售人员可能在审批环节钻空子。为了达成交易,他们可能协助消费者“美化”收入证明,或对还款能力审核流于形式。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模式,往往在后期转化为大量的逾期和投诉。
而它推出不到三个月就被叫停,并不奇怪。因为现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明文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很明显,这是针对汽车金融借贷作出的约束规定。对于金融借贷来说,七年低息的做法,有违规的嫌疑,而融资租赁则不算。车企推出七年期低息金融产品,属于监管套利,或者说是打了政策法规的“擦边球”。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梁罗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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