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配妻子一方来看,这起案件的核心诉求非常清晰:将近4800万元全额要回。她与丈夫结婚近40年,2018年9月至2023年4月间,丈夫通过持股公司向婚外第三者转账累计近4800万元,并育有一对6岁双胞胎。
法律依据上,《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处分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第153条则直接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定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逻辑已被多次强化——常德70万购房案、武强法院6.4万转账案、成都中院1.5万余元赠与案,法院均认定婚外赠与无效,判令第三者全额返还。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指出,即便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只要资金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无真实交易背景,就改变不了赠与性质,丈夫所谓“不知情”“妻子同意”的抗辩,因缺乏证据很难成立。
对第三者而言,抗辩空间被压缩得极为狭窄。 她可能主张部分款项已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或医疗开支,要求酌情扣除。这种抗辩在理论上存在切口——成都中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便扣除了赠与人应付的房租、工程款等“有证据证明的正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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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必须看到,法院对“善意取得”和“不知情”抗辩的审查极其严格:在成都中院同一案件中,第三者因点赞过赠与人发布的家庭朋友圈,被法院直接认定“明知对方已婚”,善意抗辩彻底失效。
此外,若财产已转为房产或车辆,法院通常判令返还等额现金而非实物;若存在正常消费或已返还款项,可参照平潭法院调解案例,在3万余元赠与款中扣除2万余元消费后返还。但回到扬州案4800万的体量,第三者想要举证哪一部分属于“合理开支”而非赠与,举证门槛极高。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益,则是相对独立的一道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应当负担抚养费。抚养费标准通常为月总收入的20%至30%,负担两个子女的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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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这道义务与赠与返还切割处理:即使法院判令第三者全额返还4800万,非婚生子女仍有权另行起诉生父,要求其以个人财产支付抚养费。
法学专家与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认为,原配追回的共同财产应完整回归家庭,而生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需由其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中属于他的份额来承担,不能直接从第三者应返还的钱款中“优先扣除”[子问题3研究]。
综合三方视角,法院的裁判逻辑其实有清晰的层次。 第一层,原配的夫妻共同财产权优先受保护,婚外大额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4800万大概率会被判令全额返还。第二层,第三者的抗辩仅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款项用于特定合理用途”时才可能获部分支持,但改变不了全额返还的基调。
第三层,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不依附于赠与合同,生父必须另行以合法财产履行抚养义务,其法定标准与支付方式由独立法律关系确定。
这种“财产归财产,义务归义务”的切割处理,正是法院平衡三方的核心路径:既不让婚外情中的财产转移获得任何合法性,也不因道德争议剥夺儿童的基本生存保障。最终的账要两笔算——一笔是第三者向原配返还4800万,另一笔是生父以个人财产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
婚姻财产秩序与儿童权益,通过法律关系的清晰区隔,实现了各自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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