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规定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14个罪名及其量刑。
岳汹涛律师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汇总了该14个罪名的量刑,整理成表格,供君参考。
一、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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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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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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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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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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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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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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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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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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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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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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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隐瞒境外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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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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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岳汹涛律师,清华大学法律硕士,曾任20年检察官,现知恒(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知恒全国刑专委副主任,专注于重大疑难复杂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办理的多起案例获得无罪、不起诉、不批捕、缓刑、二审改判等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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