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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公司收到群众匿名举报,举报人提供了一份张三(女)与案外人李四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聊天的内容如下:
李四:那开个房等我
张三:转钱给我,就可以。李四某遂转账给张三。
张三:我没钱了,等会再给我500哦,我现在去开房。
李四:我10点半到。
张三:现金哦,一分钱都没有了,还钱,还差1000多。
李四:你都不信我。
张三:信什么
李四:不信就算了。
张三:信的啊。
李四:开好房。
张三:给我现金啊。
李四:我找你。
张三:恩,我刚开完会。你今晚别吵我那么多哈。
李四:你快点。
张三:我要好好睡觉,不急。
李四:你开房洗澡。
张三:10点半前去到。
李四:我一个小时到。
张三:我洗好澡了。
李四:那你开好房。
张三:知道了。张三接收了李四某的微信转账。
公司收到该微信聊天记录后未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5年6月16日,公司向张三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叶某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
公司依据匿名举报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张三涉嫌非法性交易为由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公司没有认定非法性交易的执法权,张三的行为未经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司主张张三存在非法性交易,该院不予采信。
其次,虽然张三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涉及开房、金钱,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即存在非法性交易,与恋爱中的异性亦可能存在该情况。
再次,公司依据《职工奖惩管理制度》“5.5.7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进行治安处罚者。6.1补充条款:其他严重影响医院利益和声誉,医院认为有必要处罚的。”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但张三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且张三的私人生活并未影响公司声誉,张三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公司应当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
本案公司主张张三存在非法性交易行为,公司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张三辩称是谈恋爱,并非性交易。从聊天内容来看,不能证明就是性交易,也有可能是恋人之间行为。
公司称与张三进行过谈话核实,确认张三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行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张三存在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案号:(2025)桂11民终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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