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天津一女士在小区内被机动车撞伤,对方全责,致十级伤残。在北京元甲(天津)律师事务所马律师、李律师的代理下,成功获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3万余元,并促成被告返还垫付款项。(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7日16时20分许,在天津市静海区华林家园小区内,庞某驾驶小型汽车左转时撞伤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庞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天津市静海区医院救治,先后两次住院共计85天。出院诊断为:左双踝粉碎骨折伴胫距关节脱位、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膝前交叉韧带撕裂等。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5883.28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北京元甲(天津)律师事务所马律师、李律师围绕案件焦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全面收集并固定护理费证据。李某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聘请了护工,产生了25500元护工费用。律师团队协助提供了陪护协议合同、营业执照、微信支付电子凭证、电子发票等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该项主张。
第二,针对保险公司抗辩逐项有力回应。某保险公司提出“扣除非医保用药”“营养费标准过高”“护理费期限过长”“残疾辅助器具费无医嘱”等抗辩。律师团队指出:非医保用药扣减无法律依据;营养费50元/天符合本地实践;护理费有协议及发票佐证;残疾辅助器具费结合伤情及票据应属合理。上述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第三,合理调整诉讼预期,聚焦核心诉求。李某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误工收入减少,律师团队据此将重点放在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确定性较高的项目上,最终取得了较为理想的赔偿结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事故认定客观公正,庞某负全部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
法院最终认定的损失项目及金额如下:
- 医疗费:77204元(含某保险公司垫付18000元、庞某垫付1516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8500元(100元/天×85天)
- 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
- 护理费:26246.85元(护工费25500元 + 剩余5天按149.37元/天计算)
- 残疾赔偿金:105174.5元(55355元/年×19年×10%)
-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交通费:1000元(含救护车费150元)
- 残疾辅助器具费:1353元
- 鉴定费:2940元
上述损失合计231918.35元。法院判决:
- 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38774.35元;
- 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剩余部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75144元;
- 某保险公司返还庞某垫付的医疗费516元;
- 李某返还庞某垫付的住院押金1000元。
实际获赔金额:231918.35元(均由保险公司支付)。
同时,案件受理费765元由庞某负担。
案件启示
本案对普通交通参与者有以下几点参考价值:
- 年满60周岁仍可主张误工费,但需提供充分证据。法律并未禁止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主张误工费,但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实际存在误工损失。如果您或身边朋友年过六旬仍在工作,务必保留相关收入证明。
- 护工费即使较高,有完整协议和支付凭证也可获支持。本案护工费标准为每天约300元,法院全额支持。建议聘请正规护工机构并签订书面协议、索要发票及转账记录。
- 被扶养人生活费并非所有父母均可主张。如果父母有稳定的养老金且金额高于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法院将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前应评估父母是否真正属于“无生活来源”。
- 小区内事故同样适用交通事故赔偿规则。在小区、停车场等非公共道路区域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碰撞事故,交警部门同样可以出具责任认定,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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