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5年9月,天津滨海新区。骑手小景配送途中与骑自行车的李女士相撞,李女士受伤住院25天,医疗费44053.38元。交警认定小景全责。小景系京邦达公司员工,事发时履行职务,公司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综合保险(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李女士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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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辩称:李女士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应自担部分责任;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自费8702元、增付352元)及贫血治疗费不应赔付,要求扣减近2万元。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屈律师代理小景,提出:根据《保险法》第17条,免责条款未作提示说明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已告知“非医保不赔”,故扣减无据;小景系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
法院认定:李女士横过马路存在过错,酌情减轻侵权人10%责任;但保险公司就非医保扣减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予支持。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医疗费39648.04元(44053.38元的90%);小景及京邦达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达疆公司无责。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京邦达公司负担。
本案警示:职务行为出事故,用人单位及保险担责,个人不赔;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不赔”必须证明已明确告知,否则条款无效;受害人虽无责也可能因自身过错被减轻赔偿。遇到类似拒赔,应及时委托律师,依法维权。
(本文根据公开判决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建议。文中律师及律所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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