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5年4月10日晚,河北望都。老葛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被张某醉酒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双方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老葛因恐惧驾车离开(后被认定为逃逸),路人报警并呼叫120。张某经抢救无效于4月20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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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张某醉酒追尾,老葛无违章行为。老葛因逃逸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穆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求违章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事故系张某醉驾追尾所致,老葛的逃逸行为发生在事故之后,并非事故原因,不应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应分开评价。
望都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为被害人张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追尾行为,被不起诉人葛来振的逃逸行为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葛来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决定对葛来振不起诉。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可在七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本案警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定罪的关键。逃逸行为可能触发行政责任,但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应停车报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避免因逃逸增加法律风险。如被刑事追诉,应尽早委托律师,厘清事故成因,依法维护权益。
(本文根据公开法律文书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建议。文中律师及律所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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