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日,东京电力公司启动第20次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排放约7800吨,含放射性氚总量约1.3万亿贝克勒尔,至此累计排放量已近15万吨。面对如此庞大的体量与长达数十年的排放周期,日本的举动究竟有没有国际法上的合规依据?各方给出的答案截然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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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方主张的逻辑看,合规依托“技术达标”与“行业惯例”
从日方的立场出发,其合规性论证建立在一套狭窄的技术性话术之上。日方刻意将排放水体称为“ALPS处理水”,主张经过净化后仅剩微量氚,且浓度控制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设定的安全阈值内。
同时,日方将此行为包装为全球核电行业的“国际惯例”,声称各国核电站均会排放含氚废水。
此外,日方宣称厂区储水罐容量已达极限,排海是唯一现实路径,并强调IAEA 2023年的评估报告认可了其排海计划。在日方视角中,只要辐射数值符合特定标准,行为即具备合法性。
从国际法框架看,强制性义务与“倾倒”禁令构成硬约束
而从国际法基本框架审视,日方的“技术合规”完全绕开了缔约国的核心强制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列为普遍义务,第194条明确要求各国不得将污染风险转移至他国,第210条更是禁止将放射性废物通过人工操作故意排入海洋。
《伦敦倾废公约》同样将放射性废物列为禁止倾倒类别。更关键的是,2026年5月,联合国大会以141票压倒性多数通过决议,确认“防止本国控制范围内活动对全球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普遍国际法义务,违反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这意味着,不论单次排放的氚浓度多低,长期将超百万吨核事故污染水排入公海,本身就与不损害全球环境的普遍义务直接冲突。
从程序正义看,“自我认证”的监测闭环无法支撑公信力
即便暂搁法理争议,从程序正义的维度考量,日方所谓的合规依据也存在致命缺陷。日方反复援引的IAEA评估报告,其核心采样数据完全由东京电力单方面提供,外部机构无权开展独立平行检测。这种“自我认证、自我监督”的模式,在程序上毫无公信力。
同时,ALPS系统无法去除氚和碳-14,也不能完全去除碘-129等长寿命核素。学界指出,碳-14半衰期超5000年,在海洋生物体内的浓度可达氚的50倍。
中、俄、韩及太平洋岛国论坛均明确指出,日方未提供可独立验证的全周期环境影响评估,未履行对利益攸关方的法定协商义务。
综合判断:技术标准的局部符合,掩盖不了国际法义务的全面违背
三方视角拼凑出完整的图景:日方主张的“合规”,仅仅是在自己设定的狭窄技术标准内自圆其说,且支撑这一结论的数据来源存在严重的利益关联与程序缺陷。而国际法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要求的是实质性的风险预防与跨国程序正义。
常规核电站的微量含氚废水排放,与福岛核事故后产生的超百万吨、含数十种长寿命放射性核素的污染水排海,在性质与规模上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日本的行为不具备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有效合规依据,其实质是以国内成本最小化为目的,规避了国际海洋环境法的核心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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