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也风流!”湖北鄂州,61岁女子与56岁男子同居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吵吵闹闹,女方多次因琐事报警,后女方提出分手遭报复,被男友跟踪至宾馆施暴,男子用木棍狠狠砸下,导致女子双腿三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及十级伤残,男子因此获刑11个月,女子起诉索赔16.5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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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丽比李勇大6岁,吕丽61岁,李勇55岁,这对情侣已经在鄂州市共同生活了14年之久,事发前5日,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吕丽声音颤抖,称有人私闯民宅。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了解发现,这并非普通的入室案件,“报警人吕丽与李勇在一起生活十余年,最近发生感情纠纷从而发生口角”,民警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上如实记录。
原来,吕丽与李勇的同居关系已持续多年,如今感情破裂,吕丽坚决不让李勇再进家门,民警现场协调后,只能告知双方可寻求司法程序帮助,无奈离开。
但这仅仅是暴风雨的前奏,三天后,派出所的电话再次响起,这次吕丽报警称家里门窗都被撬了,东西都被翻乱了,语气中满是惊恐与无助。
民警再次出警,现场情况却与报警描述有所出入,经民警现场核实门窗没有被撬,记录显示这仍是男女同居关系有感情纠纷,而非盗窃案件。
事发当日,在鄂州市某平安建设办公室的主持下,李勇终于签署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写明:本人李勇,现承诺于1月26日前搬离位于吕丽家,再不返回。
就在签署承诺书的当天深夜,李勇的行为完全违背了白纸黑字的承诺,他不知从何处拾得一根木棍作为凶器,一路尾随吕丽至她在鄂州市临时住宿的宾馆房间。
深夜时分,宾馆本该是安全的栖身之所,却成了暴力发生的现场,木棍狠狠砸向吕丽的双腿,一下,两下……暴力持续不断,吕丽的惨叫在宾馆走廊回荡。
当一切停止时,她已无法站立,双腿传来钻心的疼痛,次日凌晨,吕丽被紧急送往鄂州市某甲医院急救站,由于伤势严重,她很快被转入鄂州市某乙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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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记录显示,吕丽因“打伤致双下肢疼痛1小时余”住院治疗,由于经济困难,吕丽仅住院3天就不得不自行要求出院,医疗费总计9598元。
伤害发生后,警方立即启动鉴定程序,经鉴定,吕丽的损伤程度为“一项符合轻伤一级,一项符合轻伤二级,一项符合轻微伤”。
案件很快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李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刑事部分就此尘埃落定,但民事赔偿问题尚未解决。
吕丽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遂将李勇诉至法院,索赔16.6万元,李勇辩称:
1.残疾赔偿金不应支持,自己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吕丽未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在单独起诉,赔偿范围应限于物质损失,残疾赔偿金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赔偿。
2.律师费无法律依据。李勇指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后期护理费无依据。李勇质疑鉴定意见只明确了“护理期90日”,但未区分住院护理和出院后护理,吕丽主张后期护理费缺乏依据。
4.吕丽存在过错。李勇抛出一个爆炸性主张:两人共同生活14年以上,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而吕丽“多次出轨”,应对伤害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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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刑事判决不影响民事赔偿范围。
法庭严格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认定残疾赔偿金79878元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精神抚慰金3000元也因吕丽构成十级伤残、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而获支持。
其次,证据是索赔的生命线。吕丽因未能提供收入证明,误工费主张被全数驳回,同时,其单方制作的赔偿清单因缺乏客观性未被采信。
再次,律师费一般不获支持。法庭指出律师费并非诉讼必要支出,遵循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一般原则,这提醒当事人:律师费应视为诉讼成本而非必然获赔项目。
最后,对于李勇提出的吕丽存在过错的抗辩,法庭认为李勇“未提交证据证明吕丽存在过错情形”,结合全案案情,认定李勇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勇赔偿吕丽11万元,驳回吕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5元,吕丽负担561.50元,李勇负担1253.5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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