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关于对外投资的新规,把两件事同时摆上了台面:更大的自主权,和更清晰的红线。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正式公布。文件明确,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换句话说,走出去这件事,决策权在你手里,但后果也要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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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会看到什么?看到市场化原则被写进法规,看到“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这八个字意味着行政干预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文件还提到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这些表述指向的是一个更开放、更规则化的对外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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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则会注意到另一组关键词。规定明确要求投资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同时列出了一串“不得”: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不是建议,是硬约束。
我的判断是,这份规定在做一件事:把“鼓励走出去”和“规范走出去”放进同一个框架里。过去一些企业出海时出现的合规争议、劳资纠纷、环境问题,现在有了明确的国内法依据来约束。规定还提到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这说明规则的设计既有对内管理的考量,也有对外博弈的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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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没有区分国企民企,没有区分行业,一刀切。这份规定依据《对外关系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法律位阶不低。对于正在或准备出海的企业来说,这不止是一份政策信号,而是一份需要逐条对照的行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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