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发布新修订的《山西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统一审查标准,简化证明材料,并解决了无证房产权证明开具难题。
在明确证明材料方面,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统一审查标准:明确住所证明材料,覆盖各类常见情形;对于集群登记、租赁各类专业市(商)场摊(铺)位等入驻式经营主体登记简化证明材料。同时,位于各类经济功能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房产,可由所在经济功能区的管委会或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产,可由该法人单位或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其他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可由房产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
同时,优化便民举措,着眼政策延续,统筹兼顾风险防控:完善住所申报承诺制,依托产权信息数据共享核验住所真实性;保留“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集群登记”等便利举措,“一照多址”调整至住所所在县(区)域范围或经济功能区登记机关辖区内登记,“一址多照”强调科学合理确定登记主体数量,“集群登记”突出对托管机构合规运营的要求。
我省强化监管衔接,健全部门协同机制,提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效能:针对住改商,要求经营主体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生产经营活动;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失信未修复的部分情况不适用申报承诺制,违规托管机构还会限制其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何宝国)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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