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涉及多起民商事案件。在合伙退伙协议效力认定及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戎畅律师围绕无权代理等展开抗辩,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在同居关系析产及共有房屋分割纠纷案中,律师协助收集证据,法院判决分割房产。在买卖合同纠纷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中,律师助当事人上诉,二审改判当事人不承担债务。
202X年X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郑X、王X与被告牛X、吴X之间的合伙退伙协议效力认定及合同纠纷。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退股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牛X于202X年X月委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戎畅律师代理本案。
202X年X月X日,戎畅律师围绕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不成立、合伙退伙程序违法、金额缺乏清算依据展开抗辩,提交合伙协议、离婚证明、项目亏损证据等材料,指出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进行财务清算,应认定无效。
202X年X月X日,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原告提交了相关协议等证据,被告牛X方提交了戎畅律师准备的证据。202X年X月X日,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
202X年X月X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案涉退股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违反合伙协议关于不得抽回出资、转让需股东会确认的约定,不符合合伙退伙法定程序;原告未能证明退股符合约定条件及100万元退股款的合法依据,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另一起案件中,202X年X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小X与被告小X的同居关系析产及共有房屋分割纠纷。小X委托戎畅律师代理本案。戎畅律师协助小X收集房屋产权信息、装修支出凭证、生活缴费记录、双方经济往来及共同生活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小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小X与小X的同居关系,武汉市洪山区房屋归小X所有,驳回小X其他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案件,202X年X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X与被告小夫、XXXXXX的买卖合同纠纷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XXXXXX委托戎畅律师应诉。一审法院判决二人共同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XXXXXX不服一审判决,在戎畅律师协助下提起上诉,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核查证据原件,查明欠条中XXXXXX签字及捺印均非本人所为,粉面店登记经营者仅为小夫。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小夫单独向李X支付货款31766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对XXXX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收尾: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相关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案件卷宗归档至相应法院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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