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某交流群在探讨这样一个案例:
![]()
参与之后简单说了一下自己的观点:
我:
在民法看来,嫖娼、赌博属于法外空间(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不作调整
可以作为自然之债,一方给付之后,不得请求返还
Q:
法外空间的本质是“法律无评价”,而嫖娼、赌博是“法律明确否定评价”的行为
我:
法律明确否定的是卖淫嫖娼、赌博的行为,也只是公法在否定。民法并不评价卖淫嫖娼、赌博的行为本身,对因卖淫嫖娼、赌博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去过问(“对方没给钱,不要找我;自己给了钱想要回来,也不要找我”)
Z:
这个不对吧!赌博卖淫违反公序良俗啊
怎么会不否定评价呢
我:
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行为就无效了吧?无效,物权就未发生变动,直接适用物权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根本就没有适用不当得利中“不法原因不得请求返还”条款的余地!
L:
这两个请求权并不矛盾,一个是物权请求权,一个是债权请求权
我:
矛盾大了去了。物权请求权,请求人是所有权人,可直接支配(取回)其物,对方不得干涉、阻止、拒绝;债权请求权,请求人已经丧失所有权了,被请求人才是所有权人,此时请求权人就需要对方的配合才能实现其权利
二
![]()
![]()
三
Q兄的论述,可能符合民法、刑法学上大多数人的观点。然而,笔者对“赌博、卖淫嫖娼之债因违法悖俗而无效”持怀疑态度:
(一)前提: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有效与否,事实行为不存在效力问题
人的行为可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我们在谈论某行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时,预设的前提是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比如,《民法典》第153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而事实行为,则不存在有效无效的法律评价问题,只有完成任与否。比如,我们绝不会说,盗窃他人财产、毁坏他人汽车属于无效行为。
因此,在谈论“赌博、卖淫嫖娼因违法悖俗而无效”之前,首先应当区分,赌博、卖淫嫖娼属于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二)问题:赌博、卖淫嫖娼属于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在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民事法庭的裁判与执行。那么,因赌博、卖淫嫖娼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能否诉争到法院?吴香香教授认为:
![]()
但是,其论述只说明已经给付之后能否请求对方返还的问题,对于尚未支付的嫖资、赌债,债权人可否通过法院请求对方履行,吴教授并未提及。此外,根据吴教授的观点,不法原因给付首先是(违法悖俗的)无效法律行为,而无效法律行为根本不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尚未支付的嫖资、赌债,事实上却是存在的,行为人也可使用非法拘禁等手段索取赌债、嫖资。
“赌博、卖淫嫖娼属于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与“赌博、卖淫嫖娼因无效而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实质上是相同的问题。即,如果赌博、卖淫嫖娼属于法律行为,因违法悖俗而无效,不能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赌博、卖淫嫖娼属于事实行为,则可以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之债)。
(三)无效法律行为能否直接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
我:
还有一个问题:
如果赌博、嫖娼属于法律行为,因违法悖俗而无效,那么根本就不可能直接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尚未支付的赌债、嫖资却是事实存在的,司法解释也明确承认该债权的存在(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的方式索取赌债的,不构成绑架罪)
G:
没吧,不能这样解读
K:
可能不必解释为“承认债权存在”,可以解释为“虽然不存在,但是他误以为存在,所以他缺乏故意性或者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我:
怎么就不能这样解读了?
法律行为无效,后果是返还或者其他,但是肯定不能直接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来。因赌博、嫖娼所形成的、尚未支付的赌债、嫖资,虽然不能起诉至法院请求履行,然而在事实上、社会观念上、道德良心上,这个债就是真实不虚的
![]()
S:
@K 解读错了,债权非法,但为实现非法债权进行的客观行为,因主观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如果非法债权都不存在,便构成犯罪
我:
别个司法解释用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而不是“非法债权”
(四)个人观点:赌博、卖淫嫖娼属于事实行为,其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事实(自然)之债
因此:(1)将赌博、嫖娼解释为法律行为,借助“违法悖俗而无效”“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条款,虽然能够解释已经给付的部分不必返还,但是对于尚未给付部分毫无解释能力;(2)将赌博、嫖娼解释为事实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自然之债。这种解释方案,无论对于已经给付还是尚未给付之部分,解释上都可以做到恰如其分、游刃有余。
更何况,要将赌博、嫖娼解释为法律行为,还会遇到无法自圆其说的尴尬: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赌博、嫖娼属于违法悖俗而无效的法律行为,不能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到底是因为,赌博、嫖娼属于法律行为只是违法悖俗而无效,还是其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行为,才不能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