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5月30日《检察日报》3版
原标题
准确认定徇私枉法罪中的枉法行为
董昭武 滕静旸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徇私枉法犯罪不仅损害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侵蚀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精准打击徇私枉法犯罪、促进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是检察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枉法行为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的认定往往存在困难: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以“属于自由裁量权范围”“系工作失误”等理由辩解;另一方面,在集体审议、办案人员更换等责任分散的多主体履职场景中,枉法行为的认定与归责面临挑战。如何准确认定枉法行为,成为准确适用徇私枉法罪的关键。
准确界分枉法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枉法行为的本质是司法工作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准确界分枉法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不能仅从形式上审查裁量结果是否在法定幅度内,更要实质考察行为的内在动机及其规范性。
首先,判断行为是否严重背离制度规范。自由裁量并非任意裁量,须受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内部裁量基准以及通常履职行为准则(同类情况同类处理)等多重规范的约束。枉法行为通常表现为对前述规范的故意背离。具体可考察四个方面:第一,是否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如应回避而未回避。第二,是否刻意忽视关键证据或违法采信,如对来源非法、矛盾明显的证据予以采纳。第三,司法决定与在案证据、法律适用规则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第四,是否与本地区或本单位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明显差异且无合理解释。
其次,判断履职的主观动机是否正当。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正当性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分析、对法律精神的忠实贯彻以及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而枉法行为的驱动核心是“徇私”或“徇情”的不正当动机。若司法工作人员作出裁判的主要考量并非在案证据,而是案外人请托、主观偏见等法外因素,则该行为已背离公正司法的职责要求,不属于自由裁量范畴。对此,可通过讯问、核查行为人社会关系与人情往来等途径,审慎判断其是否存在徇私、徇情动机。
准确界分枉法行为与工作失误
在徇私枉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以“法律水平不高”“经验不足”或“工作疏忽”为由,将枉法行为辩解为一般工作失误。要准确区分两者,关键在于审查涉案行为对具体职责规范的违反程度及其对刑事追诉活动公正性的实质影响。
一方面,衡量行为偏离职责规范的严重程度。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内部办案细则等共同构成了司法工作人员履职的规范体系。工作失误通常表现为在遵守规范的整体框架下,因行为人能力、精力所限而造成的轻微偏差,属偶然情况;枉法行为则表现为对核心职责规范的根本性违背。例如,对明文规定的办案时限、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等职责规范,实践中并无适用争议,但行为人屡次违反职责规范,可以认定其行为已经超出工作失误范畴。
另一方面,衡量所违反职责规范对刑事追诉活动的重要性。通常而言,在法律文书制作、案卷装订、文书送达等事务性、辅助性环节出现的错误,因未直接涉及案件实体处理,一般宜评价为工作失误。但是,如果相关错误对刑事追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直接导致或高度关联“有罪不究、无罪追诉、重罪轻处、轻罪重判”的结果,则应认定为枉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工作失误和枉法行为,应进行层次化、精细化的案件审查。首先,精准定位行为违反的职责规范,评估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程度。其次,衡量行为偏离规范的程度,判断该行为属于偶发、轻微瑕疵,抑或对重要规范的严重违背。再次,考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分析行为是否系造成枉法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新类型案件存在定性分歧等原因导致的履职错误,应通过司法责任制中的过失责任追究等方式处理。
准确认定多主体履职场景中的枉法行为
因案件审批、集体讨论、请示汇报或办案人员更换等原因,实践中常出现涉及多主体的复杂履职场景。在此类场景中准确认定枉法行为的责任人,是徇私枉法罪案件办理的难点。对此,须依据相关人员在办案中的实际角色、具体行为以及主观意志状态进行个别化判断。
立足实践,可将多主体履职场景中的相关人员分为三类。一是枉法意图的发起者和积极推动者。此类人员通常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主动提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倾向性意见,并明示或暗示下属或其他环节人员予以配合。二是司法活动关键环节的决策者。此类人员是枉法意图得以实现的关键,通常利用直接经手案件的职务便利,通过歪曲事实认定、曲解法律解释等方式,将枉法意图转化为具体履职行为。三是发挥辅助作用的决策执行者。对于仅依据上级指令执行事务性、非裁量性辅助工作,且无法改变案件实质结果的相关人员,应审慎认定其刑事责任。若其未从中谋取私利,对上级决策的违法性缺乏明确认知,则不宜认定为枉法责任主体。
在多主体履职场景中认定枉法行为,应进行全流程的事实梳理与证据审查。首先,还原办案过程。调取行为人所办案件的内部审批文书、会议记录、讨论笔录、请示报告、电话通信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还原案件在各个诉讼环节的流转过程、决策节点及各参与人员的具体行为。其次,聚焦“明知”与“共谋”的证明。重点查明枉法意图的起源与传递路径,通过比对各环节处理意见与在案证据的吻合度、与同类案件处理惯例的差异度,结合相关人员之间的利益往来、社会关系等旁证,运用经验法则与逻辑推理,综合判断各参与者对枉法行为是否“明知”以及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再次,实质审查个人行为对枉法结果的促进作用。要避免“职务替代行为”的简单思维,精准分析在每一个导致案件走向发生实质改变的节点上,具体是哪些涉案人员和行为起到了关键作用。
(作者分别为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
第10287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终审丨郭伟 二审 丨吴荧
来源丨检察日报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