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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民高女士反映,其与前夫张某鑫之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在管辖权裁定环节出现了双方存在不同认识的情况。目前,相关法院已作出将案件移送另一区域法院审理的裁定,高女士对该裁定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并已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
事件背景:协议离婚后产生财产争议
据高女士介绍,其与张某鑫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25 年 5 月,张某鑫以 "躲避经营风险" 为由,向高女士提出办理离婚登记,并表示日后会与高女士复婚。双方随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26 年 2 月,张某鑫通过微信告知高女士其已再婚。高女士表示,其认为张某鑫提出离婚的真实目的可能是与他人结婚以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相关事宜。
2026 年 3 月,高女士向当地相关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张某鑫名下的存款、股权投资及婚内投资收益等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已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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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通知书 高女士提供)
管辖权争议:双方对居住证明存在不同认识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鑫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是天津市南开区万兴街道西湖里某处房屋,要求将案件移送该区域法院审理。为此,他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两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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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鑫提供的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高女士提供)
高女士一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提出了不同意见。高女士表示,其委托律师前往张某鑫提供的租住地址进行走访后了解到,该房屋目前由其他家庭居住。社区工作人员及周边邻居向其律师表示,未见过张某鑫在该房屋居住。基于上述走访情况,高女士认为张某鑫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具备真实性。
2026 年 5 月 11 日,高女士的律师将相关走访材料提交给受理案件的法院。次日,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张某鑫提交的居委会证明及租赁合同有效,其经常居住地为南开区,遂裁定将案件移送该区域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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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提交反证材料记录 高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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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法院出具裁定结果 高女士提供)
当事人的相关意见与后续进展
对于法院作出的管辖权裁定,高女士表示存在困惑。高女士认为,法院在作出裁定前,未对其提交的走访材料进行审查,也未对争议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同时,高女士注意到,案涉居委会证明上注明的用途为 "居民信息登记",且对方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上述情况在程序上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高女士表示,其并非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有异议,而是对案件移送后的审理环境存在担忧。高女士提供了一段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对方司机曾转述相关人员的表述,称其股权及财产被冻结一事 "影响了区里的产值",因此有相关方面 "介入"。
高女士对此表示担忧,其认为如果存在外部因素对民事案件审理产生影响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后续财产分割判决的执行出现困难,进而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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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聊天记录 高女士提供)
目前,高女士已就管辖权裁定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向相关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要求对涉案居住证明进行核查。据高女士介绍,相关街道办事处已对此事进行关注,并表示将协助向法院说明相关情况。
高女士表示,其核心诉求是希望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审理,其与孩子的合法财产权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她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期待得到公正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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