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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拆迁回迁房继承纠纷,是家事房产纠纷中最高发的类型!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只要父亲立了遗嘱,写明所有房产留给某个子女,其他子女就一分钱分不到。
真实司法裁判中,这句话只对一半!
回迁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它自带拆迁安置人头指标、家庭共有属性。即便父母留有自书遗嘱,也无权处分整套房屋,更不能剥夺其他安置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份额。
今天这起北京真实判例:父亲拆迁分得三套回迁房,手写遗嘱将全部房产留给小儿子,长子不服起诉分家析产。法院最终判决:一套房屋完全归小儿子,另一套房屋长子依然有权继承分割!
案情回顾
当事人家庭关系梳理:
林先生,第一段婚姻与前妻生育长子林大,二人 2006 年协议离婚。离婚后,林先生与现任妻子秦女士再婚,婚后生育幼子林小。2022 年,林先生因病去世,未留下口头遗言,仅留存一份自书遗嘱。
2010 年,林先生名下老宅拆迁,全家 4 人为合法拆迁安置人口,依托拆迁补偿款,购置三套回迁安置房,分别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
全家曾签署产权确认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归林先生所有,二号、三号房屋归秦女士所有,所有房屋均未办理房产证。其中三号房屋早已对外出售,剩余尾款未结清。
2022 年林先生去世后,家人因三套回迁房归属彻底反目:
幼子林小、母亲秦女士拿出林先生生前自书遗嘱,遗嘱明确:父亲名下所有房产、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林小,长子林大无权继承任何财产。
长子林大拒不认可这份遗嘱,认为三套房屋是父亲拆迁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属于父亲个人遗产,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理应平分房产份额,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三套回迁房。
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原告(长子林大)主张:
老宅是父亲婚前个人财产,拆迁所得补偿款、购置的回迁房均属于父亲个人遗产,自己作为亲生长子,享有平等继承权,应当均分三套房屋份额。
被告(秦女士、幼子林小)主张:
父亲留有亲笔自书遗嘱,明确所有房产归林小所有,遗嘱真实有效,长子自愿放弃继承权,无权分割房产;且林小是拆迁安置人,房屋本身包含其专属拆迁指标利益。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1、自书遗嘱无法鉴定,但原告无法推翻遗嘱真实性
长子林大质疑遗嘱为他人代书、并非父亲亲笔书写,申请司法鉴定,但因缺少有效比对样本,两次鉴定均被机构驳回。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遗嘱造假,法院最终认定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2、回迁房≠父亲个人财产,包含全家安置份额
三套回迁房基于老宅拆迁购置,拆迁安置对象为林先生、秦女士、林小及祖辈四人,每位安置人均享有专属拆迁购房指标和房屋份额,并非林先生一人独有。同时房屋属于林先生与秦女士婚后共同财产,并非林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3、遗嘱只能处分父亲个人合法份额,无权处置全家财产
即便遗嘱真实有效,林先生也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无权处分妻子、幼子的拆迁安置份额,更不能直接剥夺长子的合法继承权益。
4、已出售的三号房屋,本案不予处理
三号房屋早已售卖,涉及第三方购房者权益,法院不予在本案中分割,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解决。
最终法院判决结果
1、一号房屋:按照父亲有效遗嘱,全部归幼子林小单独继承,长子林大无权分割;
2、二号房屋:剔除林小专属拆迁安置 1/4 份额后,剩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析出秦女士份额后,属于林先生的遗产部分,由秦女士、林大、林小三人均分,三人各自继承二号房屋 1/8 份额。
核心普法干货(回迁房继承必看)
✅ 1、拆迁回迁房,自带家庭共有属性
按人头安置的回迁房,所有拆迁安置人口都有专属份额,哪怕登记在一人名下,也不属于个人独有财产。
✅ 2、遗嘱不能 “全权包揽” 所有房产
父母立遗嘱,仅能处分自己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无权处置配偶、子女的拆迁安置指标份额、家庭共有财产,此类约定无效。
✅ 3、遗嘱真伪谁质疑,谁举证
子女否认父母自书遗嘱真实性,必须拿出实打实的证据(笔迹比对样本、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无法鉴定、无证据佐证,法院直接认定遗嘱有效。
✅ 4、婚前老宅拆迁,婚后分得房屋≠个人财产
婚前老宅拆迁,婚后购置回迁房,若无明确约定,大概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家庭共有财产,离婚、继承时需依法析产分割。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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