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毫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店被处以罚没款10013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利市监处罚﹝2026﹞293号。
![]()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6年1月21日,执法人员接局重要问题线索交办单,附件医保局问题线索移送书载明“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店无法提供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批号:250409495)随货通行单及进货发票”当事人涉嫌存在未从具有经营资质的药品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1前往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现场并未发现问题线索移送书记载的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凭证、供货方资质,但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
截至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通行单及进货票据。2026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供述误扫码曹峰带来的一盒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空盒(系曹丙林提供),造成该种药品医保重复报销。当事人无法提供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其所述内容。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随货通行单及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1盒(批号:250409495),进价为7元/盒,售价为13元/盒。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3元,违法所得13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毫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店做出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3元;
2、罚款10000元;1-2项合并罚没款10013元。
天眼查显示,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店 (曾用名:亳州市鸿圣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店) ,成立于2024年,位于安徽省亳州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