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税务】
为了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有关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告,调整我省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同时,停止使用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二)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取得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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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 收入规划核算处
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 收入规划核 算处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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