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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拿了一块地,什么时候才算真正“拿到”?
地下车库的权属算谁的?跟地表是同一个人吗?
今天我们就一起聊聊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设立到登记那些事
01
地上地下可以分开拿地
不少人觉得,拿一块地就是拿到地皮表面那一片。《民法典》第345条告诉你:不止于此。该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翻译成大白话:同一块土地,地表可以建商场,地下可以修地铁,地上可以架桥。这三类使用权可以分别给不同的人或主体使用,互不冲突。
02
拿地要遵守三重约束
《民法典》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这一条包含三重约束:
第一,节约用地,不能粗放浪费。
第二,用地性质不能随意改变;规划上是住宅,就不能拿去盖工厂。规划上是公园绿地,就不能变成商业开发。
第三,不能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条红线,任何一条踩了,设立行为都可能被认定无效。
03
怎么拿地?可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
怎么拿地?法律给了两条路:出让和划拨。
《民法典》第34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出让是最常见的方式,适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划拨则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特殊情形。法律对划拨严格限制,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04
必须登记,不登记不设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明确列出了应当办理登记的10类不动产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名列其中。这意味着,一块土地是否合法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都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查得一清二楚。
《民法典》第349条进一步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注意关键词——自登记时设立。签订出让合同不等于拿到使用权,缴了土地出让金也不等于拿到使用权。只有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那一刻,建设用地使用权才正式设立。
这一点在法律实践中极为重要。假如开发商与政府签了出让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续发生权利争议时,开发商无法主张物权保护,只能依据合同主张债权——合同保护的是“你答应给我”,登记保护的是“已经是我的了”,两者效力天差地别。
05
给企业和个人的三条建议
第一,拿地后尽快办理首次登记。签合同、缴费用不等于拿到权利。立即申请首次登记,所需材料通常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权籍调查成果、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缴款及完税凭证等,具体以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为准。
第二,交易前先查登记簿。查询使用权人、期限、抵押、查封等信息,土地“身份”清楚了,交易才安全。
第三,发生纠纷及时维权。持有合法权属证书,是启动法律维权程序的基础。遇到权属争议或非法侵占,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时主张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设立到登记,涉及多个法律条款的系统衔接。无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建设,还是个人购买商品住宅,这块土地上的权利“身份证”是否到位,这直接关系到后续建设、融资、抵押乃至转让的合法性。守住登记底线,是合法使用土地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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