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晚报
5月28日,最高检发布“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贵州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根据基本案情,李某某系某县某小学门卫保安,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其趁女学生外出或玩闹时,以怀疑学生偷藏门卫室物品等为由,多次在学校保安室、校园门口等处对多名女学生实施摸胸部、臀部等猥亵行为。
2025年8月,经贵州省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2024年6月,某县检察院在“检教同行,共护成长”检察开放日活动中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某小学教职工均为男性,缺乏女性教职工开展针对女童的防性侵自护教育,存在未成年人保护盲区。收到建议后,某县检察院立即按照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暂行办法》规定,采取针对性办理措施,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共同研判、联合调查。针对该校偏远、女童占比较大、缺乏女性教职工开展性自我防护教育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卫健等部门组成宣讲团,到该校开展生理健康、预防性侵害等专题知识宣讲,并建立“检察护未”电话热线。宣讲结束后,“检察护未”热线收到家长关于该校门卫李某某猥亵学生的举报,检察机关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李某某隔着衣服摸2名被害人胸部的时间较短,情节较轻,遂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利用学校保安便利多次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评价范围,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并查实李某某猥亵多名女童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以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村级教学点未成年人保护隐患,检察机关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共同对全县11个乡镇所有教学点进行摸排走访,发现62个教学点存在学生安全教育缺乏、安保设施欠缺、安保力量薄弱,学生人身安全面临风险等问题。某县教育部门具有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落实校园安全责任的职责,但怠于履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部分教学点师资匮乏、办学条件简陋、长期无法正常办学。检察机关向县委专题报告,于2024年10月28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向教育部门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学校安全和教职工队伍管理,及时开展教职工警示教育,指导学校做好防性侵教育;完善村级教学点调整规划,定期对偏远教学点办学条件、师资配备、教学质量、生源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在县委、县政府支持下启动“村级教学点优化整合计划”。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基础上,配套解决学生交通、寄宿条件等问题,并将涉案学校43名学生就近并入条件更好的小学,其余62个村级教学点也完成优化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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