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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二十日深夜,洛阳。
三支蓝天救援队连夜集结,二十多名队员,向湖南石门方向出发。那是七百多公里以外的县。同一天,石门县已经被洪水淹了三天。
他们出发的时候,或许并没有想到,三天之后等着他们的,会是一份通报。
五月二十二日,河南省蓝天救援督察部发出通报。被点名的是伊川、宜阳、嵩县三支队伍。罪状的原文是这样的:
「未报备、未获批即前往湖南常德开展救援作业;在石门收费站私自拍摄、发布视频,引发网络舆情。」
性质:"严重"。后果:"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毁蓝天救援品牌形象"。
责令立即全员回撤,三队全队内部书面警告一次。
通报正文里,写下了私自开展对外救援行动几个字。
通报里其他地方还反复用了同样的措辞。"在石门收费站私自拍摄、发布视频"、"严禁任何队伍擅自组织跨区域作业"、"未报备、未获批即前往"——"私自""擅自"反复出现,把这个标签贴在了三支救援队的整个行动上。
多家媒体在转载这则通报时,把这一切概括成同一组标题:未经审批,私自赈灾。
我读到私自赈灾这四个字的时候,第一反应是一种语言上的不舒服。
仔细想——这种不舒服不是私自这两个字本身造成的,是它和赈灾摆在一起的时候,错位太大。
汉语里的「私自」,从来都是一个有边界的修饰词。它要发挥作用,必须接一个本来就有应当审批属性的动词。
比如,私自挪用——挪用本来就需要授权,公款不归你管,你拿了,所以是私自挪用。
这个组合顺,因为私自二字找到了它真正要修饰的对象:一件本来就属于"权力范围内"的事,被一个本来没这个权力的人做了。
但赈灾不是这样的事。
赈灾的本质是这样的。看见有人在水里、有人在房子塌下来之前来不及逃出、有人在洪水里抓着一根树枝——然后跑过去把他拉上岸。这是人的本能动作。
一个本能动作,不应当需要审批。
把私自二字挂在赈灾前面,不是在指责救援队越过了某个程序,是在重新定义赈灾是什么。
它在宣告,救人这件事不属于"任何人都可以做的事"的范畴,它被划入了"需要授权才能做的事"的范畴。
同样的逻辑可以再造一组:
私自捐款——捐款变成了需要授权才能做的事。
私自扶老人过马路——扶人变成了需要授权才能做的事。
私自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变成了需要授权才能做的事。
每一句听起来都荒诞。荒诞之处不在搭配奇怪,而在于——每一句都在宣告,一种本来属于人本能、属于公民基本自由的行为,被默默挪进了"需要被允许"的清单。
私自赈灾这四个字之所以让人不舒服,是因为它在一个不该被许可化的领域里,悄悄完成了许可化。
而这一句话,被一份盖了章的通报当作正式罪名公开印出来。这意味着,在它印出来的那个瞬间,有人愿意为它背书——有人愿意承认:救灾这件事,从今天起,需要他先签字。
可这件事真正的问题,恰恰不在有没有规定,而在这套规定本身。它把"跨区域去救人"这一个动作,整个塞进了一道先报备、后审批、再出队的行政流程里。
换句话说,三支队伍那一夜实际做的事,是连夜赶往一个已经被洪水淹了三天的县去救人。他们违规的点,不在于救人本身,而在于:他们出发前没有先报备、没有先等到那份审批回函、没有先拿到上级的书面调令,就先出发了。
五月二十日深夜,他们出发去救人。
五月十八日凌晨,湖南石门那边,按官方通报,当地连夜挨家挨户敲门、组织群众转移,一万八千余人,后来升至三万一千余人。
官方通报的口径,把这件事叫做连夜响应。
而河南这三支队伍出发到达后,被定性为私自。
同一个语词体系里,连夜响应和私自之间,差的是一份纸质审批。
这并不是第一次。
2023年的涿州水灾里,也有过类似的事。
那年夏天京津冀特大暴雨,河北涿州一度被洪水围困。多支民间救援队连夜从外地出发,赶往涿州。结果到了,他们被卡在了「邀请函」上。
有的人开不到灾区应急管理局的邀请函,灾情已经把当地的行政系统淹了,应急局自己都自顾不暇,哪里有空给外省救援队批文件。
有的人则反过来——等的是自己所在地应急部门的批准。所在地的部门也在按程序走,今天交申请、明天等批复、后天等盖章。
更荒诞的是,灾情本身就是断网断电断通讯的。许多救援队连一通能把申请发出去的电话都拨不通。
最后被定格在那一天的画面是这样的:
一边的人在水里等救援。
另一边的人在等被允许去救援。
那次的报道里,连澎湃新闻的"马上评"自己都没忍住写了一句反思:
“本是为了提高效率的流程,如果卡住了,出现了一边等待救援、另一边等待被允许去救援的尴尬,就需要反思改进了。”
要说这次河南三支救援队跟当年涿州那次完全一样也不准确。
涿州那次是出发被卡、人到不了;这次是人到了,被通报。涿州那次还有人讨论"流程要不要改",这次连讨论的空间都没有,直接落到了"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但你很难不想起那一次。
三年过去了,那道流程没有改。 改的只是它被印在不同的通报上——它从涿州的"卡在邀请函",变成了石门的"通报私自赈灾"。
先报备、后审批、再出队——这九个字看起来很普通。
可是把它和洪水、和泥石流、和被冲走的房屋摆在一起,问题就出来了——
报备要给谁报,审批要等谁批,这两个动作要花掉多少分钟、多少小时、甚至多少天,没有一份通报说得清。
而洪水不会等。
把救援动作纳入一道行政流程,目的是为了「管理」。可是行政流程本身的逻辑——表格、签字、回函、盖章——它的时间尺度,从来就跟灾难的时间尺度对不上。
行政体系治理"日常"的能力很强,治理"紧急"的能力很弱。 每一次重大灾害都把这个缺陷照出来一次。而每一次它被照出来,处理的办法却往往不是简化流程——而是把"绕过流程"的人通报一遍。
可是通报里最具体的一项罪状,并不是「未报备」。
是这一句——在石门收费站私自拍摄、发布视频,引发网络舆情。
"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载体是那段视频。
"严重损毁蓝天救援品牌形象",载体也是那段视频。
所有"恶劣影响"的具体内容,都汇聚在那段视频上。
我于是去找那段视频。
我搜了“河南蓝天救援队 石门”,搜了”伊川宜阳嵩县 救援“,搜了”石门收费站 蓝天救援“。
我没有找到。
而我能找到的,是一份通报,一份处罚,一组按程序做了书面警告的队伍名称。
视频不在了。处罚还在。
按理说,一段"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视频,应当是有据可查、有迹可循的。
按理说,要论证"严重损毁品牌形象",至少需要那段视频的内容作为证据。
可它消失了。或者更准确地说,它被消失了。
被谁消失?通报里没写。
它的消失方式让人想到,每一次最沉重的事件,似乎都伴随着一段"找不到的视频"。不同的是,那些事件里至少还能记住事件本身。这一次,处罚是写在纸上的,而事件本身——被压缩成了"网络舆情"四个字。
如果一定要为这件事找一句结论——
他们违反的,是一道要求人先等到批准、再去救人的规定。而剥到最后,他们真正做的,只有一件——私自看见了。
奥威尔在《动物农场》里写过这样一句话——
“所有动物都是平等的,但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平等。”
如果让他再写一句关于2026年5月这件事,他大概会说——所有救援都是被允许的,但有些救援需要先经过允许。
这件事真正等着回答的,是几个更具体的问题——
那段网上找不到的视频里到底有什么?
是谁觉得它需要被消失?
那批连夜出发的二十多个人,今晚他们在想什么?
而下一次特大暴雨来的时候,下一次有人在水里等救援的时候——还有没有人愿意"私自"出发?
通报没有回答这些。
它只回答了一件事——“私自”这两个字,从今天起,可以接在“赈灾”后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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