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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最常见的驳回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判定为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是商标缺乏显著性、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等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其中,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是被驳回的“重灾区”,尤其是在食品、日用品等热门类别中,申请量大、商标密集,极易与已有商标“撞车”。
食品公司遭遇驳回,找到中细软
日前,一家来自贵州的食品公司找到中细软寻求帮助。该公司申请注册了一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燕窝、泡辣椒、蛋、食用调和油、加工过的核桃、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等多项商品上。然而,国知局下发驳回通知书,认为该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全部商品的注册申请。
面对驳回结果,该公司并不甘心。经过了解,他们选择委托中细软非诉团队进行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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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精准施策,成功保留核心商品
中细软商标非诉团队在详细分析案情后,发现两处关键突破口:
第一:主动放弃部分商品,精准切割风险。团队仔细比对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商品项目,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逐一分析后发现,“泡辣椒、蛋、食用调和油、加工过的核桃、干食用菌、干香菇、干茶树菇、豆腐制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存在冲突风险。中细软果断建议申请人主动放弃上述商品的注册申请,将精力集中在“肉;食用燕窝”两项商品上。经比对,“肉;食用燕窝”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驳回理由不再成立。
第二:请求中止审理,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团队进一步调查发现,另一件引证商标一已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请,处于撤销审查阶段,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中细软据此请求贵局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一权利最终确定后再恢复审理,避免因在先权利状态不确定而导致申请人遭受不公。
最终结果
凭借专业的分析和精准的策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中细软商标非诉团队成功帮助该食品公司有效维护了商标权益,在核心商品“肉;食用燕窝"上争取到了继续注册的机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客户的品牌布局不受影响。
中细软提示:商标被驳回并非终局,专业团队的及时介入,往往能在复审阶段实现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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