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卖优先原则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网络拍卖优先原则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例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可以不采用网络拍卖。
确需采用委托拍卖或其他方式变价的,应报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
3. 拍卖机构选定(委托拍卖)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并对拍卖活动全程监督,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拍卖机构采用随机方式确定。
选定过程应当通知执行人员到场,可视情况邀请社会人员监督;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不影响选定工作进行,法院应当将选定结果书面送达当事人。
4. 拍卖活动监督
人民法院对委托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存在下列情形,影响拍卖结果、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再委托其从事拍卖工作,涉嫌违法的依法追责:
(一)拍卖过程弄虚作假、存在重大瑕疵;
(二)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拍卖工作;
(三)其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违规情形。
5. 保留价确定规则
拍卖必须确定保留价。
(1)已评估财产:首次拍卖以评估价作为保留价;
(2)未评估财产:由法院参照市价确定保留价,并征询当事人意见。
流拍后再行拍卖的,可酌情降低保留价,每次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6. 无益拍卖规则
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价款清偿优先债权、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拍卖前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法院应当准许,且需重新确定保留价,新保留价必须大于优先债权与执行费用总额。
依前述情形拍卖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
7. 拍卖公告内容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公告需载明:法院名称及联系方式、财产名称种类数量、已知瑕疵、拍卖时间地点、展示时间地点、评估价、竞买人资格、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价款交付期限、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拍卖机构信息等必备内容。
拍卖公告发布前,须经执行法院审查核准。
8.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与范围
(1)拍卖动产: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
(2)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公告范围与媒体优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确定。
专业属性财产,应当同步在专业性报纸公告。当事人申请扩大公告范围、在其他媒体公告的,法院应予准许,对应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所有拍卖信息必须同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
9. 保证金交纳规则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价值较高动产的,竞买人应当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的,可免交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法院确定,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5%。
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不得参与竞买。
成交:买受人保证金充抵价款;未成交:所有竞买人保证金三日内退还。
10. 权利人到场通知
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可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及其他优先权人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1. 一般竞买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资格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必须具备对应资格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依法可以参与竞买。
12. 优先购买权人竞价规则
拍卖出现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无更高应价的,拍归优先购买权人;有更高应价、优先购买权人不作买受表示的,拍归最高应价竞买人。
多位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买受人。
13. 剩余财产停止拍卖
拍卖多项财产时,部分财产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及被执行人负担费用的,剩余财产应当停止拍卖,被执行人书面同意继续拍卖的除外。
14. 合并拍卖
多项拍卖财产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会严重减损财产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15. 首次流拍的抵债规则
拍卖无人竞买或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以本次保留价抵债的,法院应当裁定以物抵债。
多名债权人申请抵债的,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顺位相同的,抽签确定承受人。
承受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值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限期补交差额。
16. 拍卖撤回
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4)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无需拍卖财产的;
(5)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6)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7)其他应当撤回拍卖的法定情形。
17. 拍卖暂缓、中止
委托拍卖后出现法定暂缓、中止执行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暂缓或中止拍卖,及时通知拍卖机构与当事人,拍卖机构立即停止拍卖并告知竞买人。
暂缓期限届满、中止事由消失后,需继续拍卖的,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18. 足额清偿停止拍卖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前足额清偿全部金钱债务、申请停止拍卖的,法院应当准许,被执行人需承担拍卖产生的必要费用。
19. 拍卖价款交付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法院指定期限内,将价款交付法院或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20. 悔拍与重新拍卖规则
拍卖成交、抵债裁定作出后,买受人逾期未付价款、承受人逾期未补差额,导致拍卖、抵债目的无法实现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原买受人不得参与本次竞买,重新拍卖沿用原拍次顺位。
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价款产生的差价、费用损失、原拍卖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法院优先从原买受人保证金中抵扣,余额退还、不足部分责令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21. 再行拍卖启动
首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的,法院应当在六十日内启动再行拍卖。
22. 动产二次流拍最终处理
动产第二次拍卖仍流拍,债权人拒绝抵债或依法不能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将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不再启动拍卖。
23. 不动产及财产权流拍、变卖全流程
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第二次流拍,债权人可申请抵债;债权人拒绝抵债或不能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仍流拍,且债权人拒绝、不能抵债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发布变卖公告。
变卖公告发布后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且债权人仍不接受抵债的,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被执行人。
例外:可采取强制管理、重新评估拍卖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不受前述退还限制。
24. 拍卖财产上权利负担的处理
财产原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因拍卖归于消灭,拍卖价款优先清偿对应优先权债权,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财产原有租赁权、用益物权不因拍卖消灭;但该权利妨害在先担保物权、优先权实现的,法院应当依法除去权利负担后再拍卖。
25. 拍卖佣金与费用承担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按梯度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1)2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5%;
(2)200万—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3%;
(3)1000万—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
(4)5000万—1亿元部分:不超过1%;
(5)1亿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5%。
拍卖未成交、非拍卖机构原因撤回拍卖的,拍卖机构已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26. 拍卖撤销的法定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
(1)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2)买受人不具备法定竞买资格的;
(3)违法限制竞买人参与、对竞买人设置差别条件的;
(4)未依法依规对拍卖标的进行公告的;
(5)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损害当事人或竞买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7. 特殊资产拍卖规则
国有资产:司法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严格依照监管细则执行。
特定证券资产:依法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资产,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司法拍卖,拍卖机构配合工作;其他证券资产由拍卖机构按监管细则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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