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近期,我市聚焦小区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违规使用公共收益等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小区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现推送一批典型案例,涉及消防、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违规使用公共收益等问题。下一步,我市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切实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高邮街道某物业公司未落实消防维保责任
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7日,高邮市消防救援大队在某小区检查中发现,高邮街道某物业公司未落实消防维保责任,存在消防泵房1号喷淋泵故障。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高邮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高邮街道某物业公司在电梯运行费中支出电梯操作员工资等
不合理费用
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9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高邮街道某物业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的电梯运行费中支出电梯操作员工资等不合理费用。
法律规定
根据《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电梯运行费应当依法用于电梯日常运行的能耗、一般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责任保险,且专款专用。
处理结果
依据《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之规定,由市监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30日内将电梯运行费中支出电梯操作员工资等不合理的支出费用作调账处理。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并落实整改,高邮市住建局依法对其作出年度信用信息扣分的行政处罚。
开发区某物业公司未按规定落实消防维保责任
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8日,高邮市消防救援大队在某小区检查中发现,开发区某物业公司未落实消防维保责任,存在小区内一处消防门损坏。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高邮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高邮街道某物业公司超标准收取垃圾清运费、未按规定
对空置房打折收费
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高邮街道某物业公司服务某小区中存在超标准向业主收取垃圾清运费、未按规定对空置房业主打折收取物业费、电梯运行费及公共能耗费。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向相关业主退还多收费用,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928.50元,罚款1500元行政处罚。
高邮街道某电梯公司不按规定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
基本情况
经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现场核查,确认高邮街道某电梯公司在承接某小区电梯维保服务期间,存在未按照半月保所规定的所有项目和要求对其中2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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