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为水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更加系统、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江河湖海不仅是水的通道、资源的载体,也是无数水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家园。保护水生动物已经成为推进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治理的“必答题”。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在水环境治理中更多关注水质指标、污染物削减和工程建设,认为只要水体变清、水质断面达标,治理任务就完成了,对水生生物保护重视程度不够。
生态环境法典强调生态优先、系统治理,为我们重新认识水生动物保护提供了重要遵循。水生动物处在水生态系统的关键位置,既是水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的“指示器”,也是系统稳定运行的“维系者”。一条河流中鱼类种类减少,往往意味着栖息地退化、水文节律改变或者污染压力增加;底栖动物群落衰退,也可能反映水体底质恶化和生态链条受损。因此,保护水生动物,本质上是在保护江河湖海的生命力。
保护水生动物,首先要保护好它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是许多水生动物完成生命周期的关键空间。若岸线被过度硬化,滩涂湿地被侵占,水系连通被阻断,生态流量得不到保障,即使投入再多治理资金,也很难换来稳定的物种恢复。涉水工程建设、岸线开发利用、航道整治、采砂清淤等活动,都应该把生态影响评估摆在前面,尽可能避让重要栖息地,确需实施的,也应同步采取建设过鱼设施、生态调度、栖息地修复等措施。
同时,要更加重视自然水文节律对水生动物的影响。许多鱼类繁殖需要适宜的水温、水位、水流和涨落过程。水工程运行若仅考虑供水、发电、航运等单一功能,而忽视鱼类产卵、幼鱼生长和种群交流需求,就可能影响水生动物正常繁衍。推进水生态保护修复,不能把河流简单看成工程系统,还应将其视为具有水文节律和生物节律的生命共同体。在重要繁殖季节、珍稀物种活动区域和生态敏感河段,应通过生态流量保障、生态水位管控和科学调度,为水生动物留下必要的生存空间。
生态环境法典要求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增殖放流绝非简单的“往水里放鱼”,放流的物种选择、数量确定、时间安排等,都应建立在资源调查、种群状况评估、水域承载力分析和生态修复目标基础之上。苗种来源、规格质量、遗传背景等环节必须严格把控,以防止种质混杂、病害传播和外来物种入侵。科学开展增殖放流,不仅要关注放流数量,更要重视成活率、回归率、种群恢复状况及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唯有将短期补充与长期养护相结合,增殖放流才能真正成为保护水生动物的有效手段。
非法捕捞、电鱼毒鱼、违规交易、餐饮消费诱导、网络售卖非法渔获物等行为,损害的不只是鱼类资源,而是水域生态恢复的基础。因此,保护水生动物还必须守住禁捕监管和执法防线。禁捕不能“一禁了之”,必须把水上巡查、岸上监管、市场检查、餐饮约束、电商治理和物流追踪衔接起来,形成全链条监管格局,让非法捕捞无所遁形,让非法渔获物无处销售。
公众参与同样不可或缺。拒食非法渔获物、拒买来源不明的水产品、主动举报违法捕捞行为、参与河湖巡护和生态科普,都是普通公众可以做到的具体行动。对群众性放生活动,更要加强科学引导。不分物种、不看水域、不经检疫地随意投放,可能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病害传播和生态失衡。要让公众明白,真正的善意不是盲目放生,而是依法、科学、规范地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水生动物保护还需要更科学的评价体系。过去,一些地方习惯以水质达标论英雄;今后,鱼类群落结构、底栖动物状况、浮游生物组成、水生植被恢复、旗舰物种活动频次等指标,都应成为判断水域生态质量的重要依据。通过长期监测和科学评估,及时发现种群衰退、栖息地退化、生态链断裂等问题,推动治理措施从经验判断走向数据支撑,从末端治理走向系统修复。
生态环境法典的权威最终要体现在落实上。地方政府应把水生动物保护纳入河湖长制、自然保护地监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流域综合治理之中,形成部门协同、上下游联动、陆海统筹的责任闭环。相关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要把生态保护要求落实到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全过程,不能先破坏后补救,更不能借生态修复之名行违法开发之实。
水清岸绿、鱼翔浅底是美丽中国的生动图景。各地要以生态环境法典为遵循,将栖息地保护、生态调度、禁捕监管、科学增殖放流、监测评估与公众参与有机贯通,让江河湖海重新焕发生命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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