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 2025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即将出台,下述案例及相关司法文件请结合动态发展进行参考。※ 2021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204件243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51人,重刑率21%,彰显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从严从重和维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2026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6年系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坚持依法从严,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有效性和震慑力”。
一、指导性案例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检例第221号:蒋某某内幕交易案
【关键词】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敏感期 知情人员范围 违法所得
【要旨】认定内幕信息,应当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与“尚未公开”两方面作实质判断。对于证券法所列重大事件以外的信息,符合前述规定要求的,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认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在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同时,重点审查其实际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况。凡属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内幕信息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提前卖出避免损失的金额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一般应当以信息公开后跌停板打开之日收盘价为标准进行计算;没有跌停的,以复牌后首个交易日收盘价为标准进行计算。
【基本案情】被告人蒋某某系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浙江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甲公司系上市公司浙江丙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2018年4月,甲公司为偿还即将到期的22亿元债券,计划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同年4月24日11时,第一笔募集失败,甲公司随后发布公告取消发行事宜,由此引发甲公司债务危机。当晚,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姚某某召集集团管理人员开会研究应对措施,蒋某某经姚某某通知参加会议,会议要求参会人员对上述信息保密。
2018年4月25日,蒋某某清仓卖出持有的丙公司股票125万股,成交金额815万余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测算,其由此避免损失金额336万余元。2018年5月2日,丙公司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甲公司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且对丙公司有重大影响,股票即日起停牌。复牌后,丙公司连续4个交易日跌停,第5个交易日打开跌停,总体跌幅为48.59%。
【裁判结果】2020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甲公司债务危机事项为内幕信息,蒋某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对蒋某某没收违法所得336万余元并处罚款。2021年6月28日,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2年2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蒋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6万余元(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一)依法认定内幕信息——认定内幕信息应当从“重大性”和“未公开性”两方面作实质判断。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是实践中常见的典型内幕信息,但并不限于此,凡是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可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本案中,甲公司债务危机事项虽未在证券法列举的重大事件中明确规定,但该信息足以对丙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二)依法认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认定知情人员应当在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同时,重点审查其实际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况。凡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均应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蒋某某虽为普通员工,但因参加会议而实际获取了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三)准确认定违法所得——对于避损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一般以信息公开后跌停板打开之日收盘价为标准进行计算,没有跌停的以复牌后首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准。这一计算方法体现了对内幕交易犯罪所得的科学认定,解决了避损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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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库案例
▼ 马某某内幕交易案——积极联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明显异常又无合理解释的,可依法认定为内幕交易
入库编号:2024-04-1-120-002
【关键词】刑事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信息敏感期 交易明显异常 积极联络
【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曾任A公司董事。2013年底至2014年,A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9月15日。2014年6月19日,马某某作为外部董事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7月17日、24日,马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沈某某有过多次通话、接触。6月26日至8月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某某操控他人证券账户多次买入A公司股票,累计75万余股,成交额共计2026万余元,后陆续卖出,共计获利490万余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马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四百九十万元。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积极联络、接触,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二)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应当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集中资金买入股票,并于股票复牌后陆续卖出的行为,可以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靳某勇内幕交易案——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3-1-120-002
【关键词】刑事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股权收购 重大影响 证监会认定
【基本案情】被告人靳某勇系北京某投资中心投资人。2017年12月,某教育公司拟借壳某汽车公司上市。2018年1月1日,靳某勇从范某珍处知悉某教育公司计划借壳某汽车公司上市的内幕信息;次日上午,靳某勇安排李某梅买入“某汽车公司”股票,当日买入90万股,成交金额360.55万元。2018年1月3日,某汽车公司发布停牌公告,披露拟与某教育公司资产重组重大事项,并于次日停牌;同年5月23日,某汽车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并复牌,后连续数日涨停;同年6月,李某梅陆续卖出上述股票,累计盈利521.94万余元。经证监会认定,某汽车公司以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某教育公司100%股权事项属于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靳某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裁判结果】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鲁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某勇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八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对于“内幕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股权收购属于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的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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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某内幕交易案——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4-1-120-005
【关键词】刑事 内幕交易罪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郭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于2015年底或2016年1月初,将“上海某公司拟收购北京市某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优质资产”等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顾某。2016年1月至2月期间,顾某通过潘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上海某公司股票18.203万股,成交金额766.70万余元,股票卖出后共获利126.65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沪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8)沪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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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春、陈某某内幕交易案——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
入库编号:2024-04-1-120-001
【关键词】刑事 内幕交易罪 国家工作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可以成为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应以内幕交易罪定罪处罚。
▼ 吴某斌内幕交易案——自首中主动投案向单位投案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3-1-120-001
【关键词】刑事 内幕交易罪 自首 主动投案 向单位投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犯罪后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投案,所在单位负责人报案后,被告人留在单位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向单位投案是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动投案”的一种情形,体现了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 王某、李某内幕交易案——内幕信息来源知情人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3-1-120-002
【关键词】刑事 内幕交易罪 内幕信息 信息来源知情人
【基本案情】某节能公司总经理郭某为实现公司资产证券化,安排时任公司财务资产部主任即被告人王某联系券商提供咨询,王某通过被告人李某介绍联系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季某芳。2015年3月至9月,王某、李某获知相关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证券。
【裁判要旨】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罪。接受他人咨询或介绍的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后从事交易的,亦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应依法惩处。
▼ 徐某锟内幕交易案——罚款折抵罚金的问题
入库编号:2024-03-1-120-001
【关键词】刑事 内幕交易罪 罚款 罚金折抵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同一内幕交易行为已被证监会处以罚款的,在刑事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已缴纳的罚款折抵相应数额的罚金,避免对同一行为的双重财产性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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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梅、刘某斌内幕交易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之外其他人实施内幕交易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3-1-120-001
【关键词】刑事 内幕交易罪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之外 交易明显异常
【裁判要旨】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知情人员存在密切关系,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的,依法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以内幕交易罪论处。-
三、典型案例
自2007年至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发布或联合发布涉及内幕交易罪的典型案例合计20余件。
▼ 2025.8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交易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之一:张某甲、赵某内幕交易案——完善证据链突破“零口供”
【关键词】内幕交易 “零口供” 客观证据 交易异常认定
【要旨】内幕交易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直接证据少、证明难度大的特点。对于“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运用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从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时间的高度吻合性、交易行为的明显异常性、资金调集的急迫性等多维度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基本案情】2017年5月25日至6月2日,张某甲得知A公司和B公司启动合并重组,会导致B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内幕消息。张某甲、赵某夫妻二人合计后,赵某赶在2017年6月5日C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之前,用10个证券账户买入C公司股票3400余万股,成交额1.19亿余元。内幕消息公开后,二人将买入的C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2万余元。案发后,三人将手机里的聊天记录等信息全部删除,订立攻守同盟,到案后一直拒不认罪,该案成为“零口供”案件。
【证据认定】检察机关通过分析二人的证券交易记录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二人控制的证券账户之前从未交易过C公司的股票,交易其他股票的规模也远小于C股票,且存在卖出其他股票全仓买入C股票、多次申报买入后撤单再次加价买入的异常情况;调集的很多资金来源于贷款或临时周转资金,买入意愿非常强烈,明显背离以往交易习惯。同时,对比调集资金、买入股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以及内幕信息形成和发布的时间节点,发现高度吻合。最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通过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开示全案证据,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
▼ 2025.4.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七:北京君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明、胡某伟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注:该案虽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但涉及内幕信息与商业秘密的交叉问题,对理解内幕信息的实质判断标准具有参考价值)
▼ 2023.1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陈海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关键词】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 情节特别严重 全链条追责【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海啸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陈海啸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其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 202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王某、李某内幕交易案
【关键词】内幕交易 证券犯罪 联合打击
【基本案情】王某利用在工作中获知的内幕信息,与李某合谋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相关证券。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李某均犯内幕交易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某、李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批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制裁、民事赔偿法律手段,以执法司法实际行动加大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依法严厉打击“关键少数”,亦不放过在犯罪中起较大作用的一般财务人员。二是辐射证券违法犯罪高发领域与重点环节,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长、高管、金融从业人员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等全链条追责,引导警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依法融资、合法交易、诚信经营、履职尽责。-
▼ 2022.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关键词】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 国家工作人员 夫妻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杜兰库原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总会计师。2009年3月,杜兰库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某公司资产重组内幕信息,后与妻子刘乃华合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公司股票,非法获利。杜兰库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
【裁判结果】法院以杜兰库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刘乃华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从重打击立场。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关键词】内幕交易 公司重组 情节特别严重 主从犯认定
【基本案情】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在该信息公告前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9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黄光裕指使他人以79人的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他人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4.14亿余元,账面收益9021万余元。许钟民还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其妻李善娟及相怀珠等人。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光裕等人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与杜鹃、许钟民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许钟民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以被告人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亿元;以被告人杜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亿元;以被告人许钟民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杜兰库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关键词】内幕交易 国家工作人员 内幕信息认定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对证券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的,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内幕交易罪定罪处罚。-
▼ 2025.1 检察机关抗诉改判案例:董某、袁某内幕交易案——上市公司高管犯内幕交易罪一审宣告缓刑,检察机关抗诉后改判实刑
【关键词】内幕交易 抗诉 改判实刑 罪责刑相适应
【基本案情】董某、袁某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一审法院对袁某宣告缓刑。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提出抗诉。
【抗诉结果】2024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由一审宣告缓刑改为实刑),并处罚金10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证券犯罪案件提出抗诉并成功改判的典型案例。证券犯罪案件被告人往往具有较强的社会关系和资金实力,一审适用缓刑的情况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推动二审改判实刑,彰显了对证券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警示上市公司高管等“关键少数”切莫心存侥幸。
▼ 2022.8 顾立安内幕交易案——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关键词】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情节特别严重 认罪认罚从宽
【裁判要旨】被告人顾立安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考虑顾立安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 2012 赵丽梅等内幕交易案(《刑事审判参考》第758号案例)
【关键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裁判要旨】(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把握。
▼ 2025.2.21 公安部公布5起证券交易犯罪典型案例(内幕交易相关部分)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1日,公安部公布5起证券交易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操纵市场、“老鼠仓”、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例包括北京董某内幕交易案等,涉案人员通过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附:《刑事审判参考》内幕交易案例裁判汇总
赵丽梅等内幕交易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综合判断标准(第758号案例)
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内幕信息认定,内幕交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的计算(第111号案例)
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认定,夫妻共同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第520号案例)
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标准(第719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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